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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信用证“软条款”之“暂不生效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7期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结算工具,具有不可撤销性,从而使出口商的收款有所保障。但在实务中,信用证存在一些“软条款”,通过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贸易往来中设置障碍,破坏信用证的基本特征,损害出口商的利益。软条款主要是通过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若干隐蔽的“陷阱”条款,赋予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进而导致受益人丧失贸易地位,最终会威胁到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暂不生效条款,是信用证“软条款”的一种。本文将通过两个相关案例探讨如何识别出此类软条款以及如何加以应对来维护出口商的利益。

案例介绍

2018年10月10日,C银行通过SWIFT系统收到W银行转递过来的一封MT710电文。该报文的78栏位载明,“当收到与本信用证条款与条件完全相符的单据以及一份来自开证行的内容为该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电文副本,开证行将根据指示即期付款。只有当收到开证行发送的,内容为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激活电文后,单据才可以被提交”。2018年10月11日,C银行将该笔信用证通知给H客户;2018年12月3日该笔信用证出单;2018年12月13日,开证行S银行以MT999报文向C银行提出不符点——未提交声明该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报文副本,因此将视C银行交单无效,此笔业务将根据URC522以跟单托收方式处理,并于2019年1月8日退单。受益人无奈另寻买家,虽然贸易得以完成,但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另一则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信用证中规定的暂不生效条款的其他情况。2019年8月6日,C银行收到F银行一封MT700电文,该报文78栏位称,“该证只有当我们获得需要的授权许可才能生效”。2019年8月7日,C银行将该笔信用证通知给了H公司,并对此条款做了提示。H公司仔细阅读了信用证条款,认为该笔信用证风险较大,并与申请人线下协商达成共识,对信用证进行修改。8月20日,C银行收到F银行MT707电文,删除了原78栏位的“软条款”。该笔交易继续展开,H公司于12月3日顺利收到货款。

案例分析

信用证在由开证行发出有效提款报文或得到授权许可之后才能生效的条款,都属于暂不生效条款。此类条款与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属性相矛盾,违背了跟单信用证UCP600第7条,使得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属于不公平的贸易往来。即便进口商后续让开证行发出提款生效报文,出口商仍会面临投产晚、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困难等风险。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除了上述案例中的表述外,还可能会以“待货样经开证行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与信用证相关的银行保函到达后信用证才可生效”等表述体现。但不管此类软条款表述形式如何变化,本质都是信用证只有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时才能生效。因此,虽然此类证的40B都标明“IRREVOCABLE”(不可撤销的),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可撤销的信用证。

“暂不生效条款”经常出现在申请人是中间商的信用证中。此类申请人由于担心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或出现下家客户临时毁约的风险,故在信用证中加入此类条款,以便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时,可以凭此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信用证中交易的是生产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品,进口商开出信用证意在使出口商放弃警惕,进行生产货物,其中隐含的暂不生效软条款则赋予了进口商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是否需要此笔货物的主动权。一旦货物市场行情下跌,进口商会以该笔信用证未生效为借口来拒绝接受货物。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软条款均使得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信用证交易的天平完全向进口方倾斜,使其处于掌控整笔交易的地位,而出口商则处于受制地位。

通常,信用证是一个不可撤销并且单证相符就会付款的有所保障的工具,所以受益人的关注点常常就会集中在单据条款上,如单据条款中是否存在某些单据一定要由申请人出具或第三方出具类的软条款,或是须指定船公司进行运货等;而78栏位的结算条款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进而造成潜在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中,暂不生效条款都出现在78栏位结算条款中。所不同的是,在第二个案例中,该条款引起了出口银行以及出口商的重视,在充分认识到该软条款所带来的风险之后,要求申请人修改,收到删除该软条款的修改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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