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国际商会官方文件的约束效力与遵循原则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8期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至今,各国之间的经济秩序和交易方式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防疫常态化的背景下,原有的国际交易规则很可能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以便适应全新情况。国际商会在疫情暴发后迅速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用于指引和规范疫情影响下国际贸易金融交易的有序开展。但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特殊性,这些迅速出台的文件本身也在业界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本文拟结合一则最新的国际商会官方意见,对UCP600第35条在疫情案例中的实务应用进行分析,同时探讨相关国际商会文件的约束效力和遵循原则。

国际商会官方文件的效力问题

国际商会制订发布的贸易金融交易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规则(RULES)、指引(GUIDANCE)和意见(OPINIONS)三类。其中,“规则”基本是已出版并编号的正式出版物(如UCP600就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其效力毋庸置疑,对主动适用相应规则的当事各方均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指引”和“意见”(尤其是2016年以后的官方意见)则大都并未正式出版,其功能主要是对“规则”进行解读或补充,因此接受程度可能相对较弱。

在国际商会今年3月发布的最新一批官方意见中,就有案例涉及相关文件的约束力问题。咨询者在TA909rev中就国际商会发布的《关于正确理解UCP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文件》提出了若干疑虑,询问其是否属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言外之意,咨询者对该文件是否具有如同UCP、ISBP等一样的普遍约束力存在疑虑。国际商会在意见的分析和结论中强调,该文件是对UCP600第35条的“正确解读”而非“补充修改”,文件内容构成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虽然对TA909rev意见本身不存在太大争议,但就某种程度而言,该意见中咨询者对国际商会文件约束效力的疑问也是业界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不少银行、企业等国际贸易金融交易的参与者都认为,国际商会发布的指引、意见等文件更多属于指导或建议性质,而非像惯例规则或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般需要各方共同认可并遵守。笔者认为,此类国际商会文件意见与其正式出版物相比有本质区别,其效力主要取决于文件本身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国际商会发布的咨询意见和仲裁裁决等是对信用证、保函和托收等业务中实务问题的官方回复和权威观点,是对UCP、URDG、ISBP等惯例规则的解释与补充,其效力虽不等同于规则本身,但构成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对实际业务有较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近年来国际商会也一直在将历年的官方意见通过逐步整理,吸收到新制订出版的惯例规则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ISBP745,ISBP745在对ISBP681原有条款进行修订的基础上新增了大量内容,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此前发布的国际商会意见。今年最新发布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中也明确规定,国际商会的官方意见和仲裁裁决构成对ISDGP的补充。除此之外,其他国际商会文件的效力则更多取决于文件本身的措辞与内容。例如,国际商会曾在2010年4月发布过《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建议》,旨在厘清在当时存在较多争议的提单装船批注问题。文件的标题本身就表示了这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建议(RECOMMENDATIONS)”,即不具备强制效力。不过,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后基本被吸收到了2013年修订出版的ISBP745中,构成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又如,国际商会近十年来发布了多份指引性文件,包括有关贸易金融工具中制裁条款的使用问题、汇票的使用问题以及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多份文件等。虽然这些文件的性质都是“指引”,但其内容无疑反映了业界最广泛的共识以及国际商会专家们的最权威观点。各家银行应当积极响应并遵照执行,同时也可及时向国际商会反馈文件中与本行或当地的特殊情况有所冲突的内容。

UCP60035条的固有瑕疵

除了对国际商会文件效力的质疑,咨询者还在TA909rev中指出,UCP600第35条引发的相关争议是一个“共性问题(GENERIC ISSUE)”,并非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新生事物”。确实,UCP600第35条一直以来存在固有瑕疵,在这次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被突然放大,引发了广泛讨论。

UCP600第35条一共有三段内容,总的宗旨是对银行进行免责保护。其中第一段规定,单据、信件等在寄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遗失等无需由寄单银行担责。按照一般理解,这里所谓的“寄送过程中(TRANSMISSION)”,通常是指单据从银行柜台寄出以后,即已脱离寄单银行控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实务中更为突出的情况是快递公司由于防疫管控和各种限制,无法在寄送地取件或在目的地派件,甚至可能是一段时间内无任何快递公司可以提供服务。这种特殊情形没有囊括在“寄送过程中”的含义内,换句话说,UCP600第35条并未考虑到这种“无法寄单”的情形。

所以,当“无法寄单”的窘迫局面在2020年疫情严重时期大面积出现时,国际商会在紧急发布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中特别写明,此类情况下指定银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将这一规定视为是对第35条的解释澄清,则各方均应受此约束;而如果将其视为是建议性的专家意见,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