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新形势下的教育中概股合规之路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2020年8月31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下称《收费意见》);2021年5月14日,教育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双减”意见》)。上述三部法律法规,构成了境外上市的教育中概股公司(下称“中概股公司”)合规运营的主要指引。本文拟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发,梳理教育中概股公司的合规经营事项及相关应对举措。

关联交易之关切要点

《收费意见》指出,“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此条款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下称“新民促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保持一致,旨在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主办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关联方转移办学来从非营利性学校获取收益。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进一步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目前,中概股公司与其举办的学校之间比较常见的关联交易种类大致有如下几类:中概股公司作为学校举办方或关联方,出租办学场地或房屋,或向学校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出租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实验仪器等办学设备,或向学校收取品牌许可费用、商标使用费或者特许经营费用,或向学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或向学校提供包括食堂运营、校车运营和宿舍管理等后勤服务;中概股上市公司和学校之间的日常采购的关联交易,比如教辅书籍买卖、教育软件买卖、食品买卖、校服买卖和收费培训等;中概股公司和学校之间的大宗关联交易,比如资金借贷、工程建造和工程装修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实际经营情况,中概股公司的合规经营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的措施得以实现:一是建立关联方名单,并定期更新。在关联方名单建立过程中,要关注上市地法律和规则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与上述教育合规要求的关联方定义是否存有差异,可据此建立两个不同的关联方名单,在相应程序中予以适用。二是清理并停止与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清理现有的关联交易外,还需注意随着关联方名单的变化,一些原属非关联交易的是否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企业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清理和停止因此新增的关联交易。三是完善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决策程序,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登记和交易文件保存;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比价程序确定交易方式。四是建立特定渠道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和方式,比如按季度在学校官网披露等。

在关联方名单的确定方面,从教育法律法规角度出发,应将以下自然人和法人纳入关联方范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同时,中概股公司仍应遵守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要求。在考量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的时候,要关注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利于保护教学秩序与质量、是否有利于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利益、是否属于必要的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等。

公司治理和资本控制层面之合规要领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中概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应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以下调整:一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如果股东机构中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予以调整,其路径一般为股权转让,但需注意避免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的情形。二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上述机构中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据此,中概股公司应及时调整人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通常意义上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来实施委派,具体可待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文件后,结合文件要求进行完善。建议相关细则文件应明确该审批机构委派代表的具体席位名称、任期、产生方式、席位权责内容、具体行权方式、表决程序和人选更换事项等具体内容。

在资本控制层面,《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对于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的中概股公司而言,尤其应关注此条款的内容,应思考相关的剥离方案;因为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完成控制后,必然会引发后期大量的关联交易,触发对上文所述“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规则的违反。对于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教育托管,目前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宜适用。因为上述协议控制主要指VIE架构下的协议控制;而常见的教育托管是民办教育主体以教育服务输出的方式为公办学校提供一系列的教学、后勤或学校运营的相关服务,其模式类似于酒店管理公司提供酒店管理服务,并不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的范围。中概股公司还应注意此项条款对于办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