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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向通”: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新篇章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债券通“南向通”于9月24日正式启动。“南向通”为境内机构投资者拓宽了境外债券配置空间,与“北向通”一起助推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双向开放。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由此进入新阶段。未来随着业务开展和经验积累,“南向通”有望成为境内投资者投资离岸债券市场的又一重要渠道。

“南向通”开通的意义

“南向通”是指境内投资者经由内地与我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在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对境内投资者而言,投资空间和渠道拓宽有助于实现更加多元化的配置。“南向通”并未突破内地与香港的现行政策框架,主要是通过加强两地债券市场基础服务机构合作,为内地机构投资者“走出去”配置债券提供便捷通道。“南向通”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之外,为内地机构投资者提供了另一条途径,进一步拓展了境内投资者在国际金融市场配置资产的空间;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实现更加多元化、国际化的资产配置,利用香港市场管理信用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对境内债券市场而言,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双向开放,促进境内债市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债券通是内地债券市场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北向通”开通前,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约为8500亿元;“北向通”2017年开通至今,这一规模已达到3.8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40%。其中,“北向通”的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约1.1万亿元,四年来累计成交量为12.3万亿元,全球前100大资产管理机构中已有78家参与进来。“南向通”的开通使得内地和香港双向互联互通得以真正实现。境内投资者对离岸市场参与度增强,也有助于境内信用债市场评级发展更加规范,促进境内债券市场结算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的国际化。

对境内实体而言,有助于降低海外融资成本,提高发行人进行海外融资的积极性。“北向通”运行平稳高效,已经成为境外机构入市的重要渠道,交易日趋活跃。四年前“北向通”开通之初,日均交易量仅有15亿元,2021年9月的日均交易量则为236亿元。“南向通”规定境内资金可以参与一、二级市场交易,可为在境外发债的中资发行人带来更多投资者,也可有效提高香港债券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有利于境内实体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

对香港债券市场而言,有助于促进香港债市的发展繁荣。债券通让内地与境外投资者透过在香港建立的基础设施联接,在对方市场买卖债券。境内投资者和资金流向香港债市,有助于提高香港债市的发展水平,巩固香港联接内地与世界市场的桥头堡与枢纽地位,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在金融市场开放方面,有助于均衡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使用外汇或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后投资离岸市场,可与“北向通”共同促进跨境资金双向均衡流动;同时,也可提高金融市场的开放度,扩大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规模,提高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认可度。

“南向通”与“北向通”对比

“南向通”与“北向通”共同构成债券通机制,但在监管规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17年7月3日上线,主要监管文件为同年6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下文根据现行规定,对“南向通”与“北向通”进行比较。

投资范围

“南向通”的标的债券为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北向通”标的债券为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二者均可以参与债券发行认购,交易品种均为现券买卖。

投资者类型

“南向通”的内地投资者暂定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4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含非银行类与农村金融机构。同时QDII和RQDII也可以通过“南向通”开展境外债券投资。交易对手方暂定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南向通”做市商。参与“北向通”的机构为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央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目前“北向通”投资者范围更广。

投资额度设置

“南向通”的跨境资金净流出设置了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目前的年度总额度为5000亿元,每日额度为200亿元。人民银行可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南向通”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进行调整。QDII和RQDII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不纳入“南向通”相关额度使用情况统计。“北向通”根据《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不设额度限制,但6月发布的《暂行办法》正式稿删除了这一条款,目前未设定具体额度。

资金汇兑

“南向通”规定,境内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外汇参与,相关资金只可用于债券投资,不得通过“南向通”非法套汇;使用人民币投资外币债券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继续投资的,相关资金应汇回境内并兑换回人民币。“北向通”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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