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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破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2021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境外贷款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目前,银行对境外贷款业务涉足较少,相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乃至后续正式规定的出台,会使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这有助于满足企业,尤其是“走出去”企业更加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本文拟基于《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在分析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业务办理的风险要点,并为银行合规稳健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提供建议。

境外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

依托《征求意见稿》,境外贷款业务从跨境政策上已无障碍。但办理境外贷款的银行还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即对境外借款人的授信问题,或者说是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基于不同的授信方案,笔者认为,未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可能会存在三种常见的业务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直接基于对境外借款人的授信发放贷款。这种模式适用于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境内银行。该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在当地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境内银行基于境外分支机构的调查直接对境外借款人审核授信并发放贷款。考虑到资金成本,该模式项下的放款往往会以人民币为主。

第二种模式是基于境内主体的担保对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于大多数银行在境外并无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数量很少,难以直接对境外借款人做详细的实地尽职调查,出于控制信用风险的考虑,第一种模式存在操作难度。因此,第二种模式将会更普遍。实务中很多“走出去”企业往往由境内集团母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基于担保为境外分支公司提供境外贷款信贷支持。

第三种模式是基于境内银行同业的融资性保函对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于《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境外贷款设定了余额控制,因此可能会出现额度不够用的情况。额度不足的银行就可以通过融资性保函形式“借用”其他银行的额度,即:境内企业A为了让境外子公司B获得贷款进而向A银行提供担保,A银行据此向B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B银行基于融资性保函向境外B企业发放贷款。

境外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境外贷款业务属于跨境业务,相较于传统境内贷款,银行在关注业务信用风险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外汇合规风险。下文将基于《征求意见稿》,从外汇合规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梳理业务办理要点。

防范资金违规出境

从一般国内贷款的角度看,如果有优质企业担保,即使借款人资质一般,总体风险仍然是可控的,银行可发放贷款。但在境外贷款的情况下,则并非如此。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这表明,银行有义务对境外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实际上,在上述第二种模式下,如果境外借款人无力还款,境内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进行代偿,银行的债务虽然得到了清偿,但从外汇收支层面流出的贷款资金不能如期收回,将发生资金净流出。这类似于内保外贷业务项下担保银行履行担保责任所产生的资金净流出。

鉴此,要防范境外贷款被不法企业所利用。比如,有的境内企业在银行存放100%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办理境外贷款,用于向无实际经营的境外目标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时再直接使用境内企业保证金偿还银行贷款,最终达到了资金违规出境的效果。因此,银行绝不能因为有境内担保措施,就放松对境外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核。

防范跨境担保违规

在上述模式二和模式三的情形下,境内担保企业/担保银行在境外贷款业务中所提供的担保是跨境担保,即:担保人和债权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规定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根据29号文的规定,非银行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29号文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如果发生境外借款人无力还款,境内担保企业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企业首先必须进行登记,接受外汇局审核(明确担保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一旦被外汇局认定为违规提供跨境担保,则其对外债权登记不允许办理,担保人将无法履行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会面临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

第二,对外债权实际是属于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范畴。企业的境外放款是受额度控制的。根据相关政策,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境外放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具有关联关系。但29号文未明确规定对外债权登记在遵循境外放款有关规定方面的具体执行要求。因此,如果企业担保人没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是否可以允许进行对外债权登记,政策上尚不确定。对此,银行应审慎行事,提前咨询当地外汇局意见。

防范资金违规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上境外贷款资金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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