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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符单据处理条款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实务中,信用证里加入不符单据处理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断过。远至国际商会(ICC)意见R418,近至TA888rev,围绕该议题的争议层出不穷。那为什么还要加入此类条款呢?加入此类条款又会引发什么问题呢?本文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一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一笔信用证,47A中特殊条款规定如下:“如果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我们将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一旦我们收到放弃该不符点的声明,将据此放单而无需向交单人进一步确认。如果我们在放单前未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将不再听候交单人指示。”

来单时交单行面函有如下声明:“若拒付,请持单听候我方指示。”

而该笔到单存在无争议的不符点,开证行拒付了单据,在MT734中对单据的处理方式选择了HOLD(持单听候处理),并表示:“我们正在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只要我们放单前未收到你方的进一步指示,一旦收到放弃该不符点的声明,将据此放单而不再跟你方做进一步确认。”

信用证中设置不符单据处理条款是否有必要

这种现象在UCP500时代比较普遍且存在合理性,因为UCP500对不符单据的处置方式只规定了持单听候指示或退单。而在贸易实务中,如果出现不符单据,受益人通常会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以便能及时获得开证行的付款;而申请人如果急需货物或为避免产生货物滞港费用等,也可能希望开证行尽快放单以便及时提货。基于上述实务需求,银行在拒付通知中做出变通,在选择持单听候指示的同时,额外声明“收到进一步指示前,若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保留放单的权利”。但往往会由此引发争议与纠纷,并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而失去拒付权利。因此,ICC专家建议,开证行开证时应将此类不符单据处理条款加列在信用证条款中,以便使这种变通的拒付能够生效。为了满足实务需求和减少纠纷,ICC是支持这种做法的。

UCP600将这种在UCP500项下排除在外的方式纳入了合理的范围内,设置了NOTIFY条款,满足了贸易实务发展的需要,减少了由此产生的纠纷,并缩短了不符单据的处理周期。因此,在UCP600时代,已无需这样的条款,TA888rev中已明确这一点,也不应该再加入这样的条款。

本案中的不符单据处理条款与UCP600第16条C款(iii)(b)比较接近,只是后者多了开证行同意接受放弃,而本案条款中则没有明确这一前提,那是否意味着只要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开证行不管接不接受,都得放单给申请人呢?R418案的拒付电中有类似表述。对此,ICC认为,在过往的国际商会意见中,银行委员会已声明,收到申请人的不符点弃权证书并不约束开证行兑付单据。相较UCP600的条款被普遍接受和认同,对条款的处理也有一致的操作习惯的,信用证中加入的条款,则是一种特殊和个别行为,往往在理解上和处理上会带来以下争议事项:

(1)信用证条款是否排除UCP600第16条中四种处置单据方式而另外创设了一种单据处置方式,从而使拒付无需选择四者之一而只表述信用证条款就可满足拒付要求。

(2)信用证条款是否是对UCP600第16条C(iii)(b)的修改或补充,即在用MT734格式拒付时,在选择NOTIFY的情况下是需要加列该条款,还是直接代替NOTIFY。

(3)信用证条款是否是对UCP600第16条C(iii)(a)的补充或修改,从而使开证行在拒付时选择了HOLD时,可以加入该条款,以便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时能放单。由此给如何拒付带来困惑:如何表述才能更符合申请人的原意和信用证的规定,并满足UCP600的拒付要求。

(4)拒付时加列该条款很可能导致开证行丧失独立拒付的权利,引发拒付是否有效的纠纷。对开证行自身来说,这会带来巨大风险。

那在UCP600时代为什么还要在信用证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呢?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很可能是因为不熟悉UCP600的条款,亦或只是沿袭UCP500时代的习惯做法而已。本案中,通过事后沟通得知,也的确是因为申请人对UCP600条款不熟悉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但实务中也可能存在其他特殊要求。

若本案中申请人的目的是为了在受益人指示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时也能及时获得单据,避免交单人迟迟不给进一步放单指示,则本案中信用证的表述显然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更有效的方法,应是在拒付通知中选择HOLD或PREVINST(按照先前从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的情况下,通过发报催促其尽快回复,并在报文中加入类似语句:除非我方在3天内收到贵方同意我方在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时放单的指示,否则我方将按照UCP600第16(e)款的规定退还单据。如果以此来对交单人施压,往往会得到回复,不必非得在信用证中加入此类条款。实务中,对于UCP600之外的条款的理解往往很难达到无争议的程度,而一旦引发争议,对开证行是非常不利的。这正如GARY对“信用证是否有可能排除第16条(c)(iii)和第16条(d)的不符单据处理规定”的解答中所说,“这是可能的,但绝对不可取。如果条款被排除在外,则信用证必须说明将适用的新条款,否则开证行将承担这些指示模糊不清的风险”。

本案拒付是否有效

对照UCP600第16条,本案拒付的几个要素都有了,但对单据处理的方式选择了HOLD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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