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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助推“共同富裕”新时代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十四五”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从顶层谋划到国家战略落地,我国从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议程和实践正式展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和信托制度融合创新的业务模式,可以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推动我国共同富裕的进程。

慈善信托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三次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次分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的。1992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提“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又做了进一步阐释: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分配,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为“第三次分配”。

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具有天然的“慈善”属性。推动三次分配发展壮大,关键是构建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和信托制度融合创新的业务模式,可以在三次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

慈善信托的起源与优势

信托制度起源于慈善。当今世界各国的信托制度均继受于英国的信托法或由英国法制演变而来的美国信托法。英美国家的慈善文化最初来自于宗教教义。基督教徒往往留下遗嘱,把生前的私有土地死后赠与教会。因为不能对教会征税,直接影响了封建君主的收益。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限制此类捐赠的《没收法》,教徒则以各种方式加以规避,其中最为流行的就是USE制度(用益制度),即教徒在生前立下遗嘱,把土地赠与第三人所有,并在遗嘱中明确土地赠与第三人的目的是保障教会对土地有“用益权”。USE制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慈善遗赠的手段,这便是公益信托最早的雏形。之后,USE制不仅流行于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农民也利用这个办法规避封建赋税,信托制度开始逐步应用于各种私益目的。

我国慈善思想亦古已有之。先秦时期已有萌芽,《礼记·礼运》就为人们描述了一个“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但是,我国的慈善事业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直到2016年《慈善法》和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继颁布,才为慈善信托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也为我国的慈善事业翻开了新的篇章。

相比直接捐赠、设立慈善基金会等方式,慈善信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一是民政部门与银保监部门双重监管,合法合规。慈善信托设立前逐笔向银保监局报备,设立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受到双重监管,还需每年定期向民政部门上报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是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实现捐赠资金效益的最大化。慈善信托账户内的慈善资金未捐赠时,信托公司可以进行相对安全的投资运作,筹集更多善款。相比于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广,更具灵活性,且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三是信托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安全且操作方便。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专户,用于保管委托人(捐赠人)交付的慈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操作上随时可以进行慈善捐赠活动。

四是信托合同设计灵活,可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慈善信托合同条款设置灵活,可约定每年捐赠比例,与公募基金相比,不受每年捐赠不低于收入70%的限制。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信托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提高三次分配效率,推动我国共同富裕的进程。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情况

2016年9月颁布的《慈善法》,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全面法治化时代。慈善信托遂迅速成为我国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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