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取部分货款信用证惯常思维定势的反思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贸易双方可就货物的结算工具、付款方式、支取金额等进行协商、选择与拟定。当今贸易实务中,贸易背景日趋复杂,进出口商的支付习惯、商品特性、货物流转特征、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等因素各不相同,信用证支取货物全款已不再是支付合同下货物款项的唯一方式。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常见“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对开立“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业务提供一些建议。
案例背景
“信用证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分货物款项证外结算情况(如预付款信用证、尾款信用证、部分货款信用证);第二类是在信用证内(如货描内)规定DISCOUNT(扣减)对货物款项进行扣减;第三类是信用证内要求提交单据CREDIT NOTE(贷记通知)扣除货物款项情况。在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的信用证开立过程中,信用证相关方时常会受到包括如何正确在证内规定支取金额、货物描述、单据及特殊条款等方面的困扰。
案例1:部分货物款项证外结算
信用证金额:EUR711,360.00
42C:AT SIGHT FOR 100 PCT OF INVOICE VALUE
45A:QUANTITY:96000KG UNIT PRICE:EUR7.8/KG
AMOUNT:EUR711,360.00 (95% pay by LC)
47A:5 PCT OF SHIPMENT VALUE IS SETTLED OUTSIDE THIS L/C(5%的货物金额通过证外结算)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的四种金额表述:(1)32B场的信用证金额EUR711360.00;(2)42C场的汇票支取金额100 PCT OF INVOICE VALUE;(3)45A场的金额EUR711360.00 (95% PAY BY LC) ;(4)47A场的5%的货物金额。其中42C汇票支取金额要求以“INVOICE VALUE”作为计算基础,但由于信用证对于45场的规定,直接导致实际来单中发票可显示多个金额——货物金额、信用证金额,使后续审单环节中对于汇票支取金额是否构成不符点的判定产生困难。后续国外也确有来报要求澄清汇票支取金额是等于货物金额还是信用证金额。
案例2:信用证含DISCOUNT规定
信用证金额:USD144,405.00
42C:AT SIGHT FOR 100 PCT OF INVOICE VALUE
45A:QUANTITY:148.50MT UNIT PRICE: USD1060.00/MT
VOLUME DISCOUNT: USD13,005.00 TOTAL AMOUNT: USD144,405.00
46A要求提交:显示信用证号和合同号的INVOICE及覆盖110% INVOICE VALUE的保单。
案例涉及信用证的五种金额表述:(1) 32B场的信用证金额USD144405.00;(2)42C场的汇票支取金额100 PCT OF INVOICE VALUE;(3)45A场的扣减金额USD13005.00;(4)45A场的扣减后金额USD144405.00;(5)保单保额110% INVOICE VALUE。其中42C汇票支取金额要求为“100 PCT OF INVOICE VALUE”,保单要求保额为“110% INVOICE VALUE”,虽都要求以“INVOICE VALUE”作为计算基础,但由于信用证对45场的规定,直接导致实际来单中发票可显示多个金额——货物金额、扣减金额、信用证金额,使后续审单环节中对于汇票支取金额及保单保额是否构成不符点的判定产生困难。
案例分析及启示
“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情况下信用证的核心症结
在上述案例中,症结关键点在于42C/42P栏位的规定都采用了“付款期限+支取金额”的形式呈现。其中对于支取金额的规定形式为100% OF INVOICE VALUE。此类固定格式在日益增加的“要求支取部分货物款项信用证”的情况下已不再适用。笔者认为,为更好地适应新贸易形式,42C/42P栏位的固定格式不应再要求显示支取金额,仅需显示付款期限即可,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UCP600第18条b款中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发票可以显示超过信用证允许支取的最大金额,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