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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逃汇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3期

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企业预付货款便利度大幅提高;与此同时,由于缺少第三方验证机制,企业利用预付货款逃汇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分析预付货款潜在逃汇风险,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预付货款逃汇检查给出相应建议。

预付货款的现行监管要求

目前涉及企业向境外预付货款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2012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2020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针对预付货款,主要有下列监管要求:

一是交易单证审核要求。对于A类企业的预付货款,由办理付汇手续的金融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协议)或发票等;对于B类企业在可付汇额度(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内的预付货款,由办理付汇手续的金融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和发票;对于B类企业超出可付汇额度的预付货款、C类企业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由办理登记手续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和发票;对于C类企业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由办理登记手续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和发票,以及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二是信息报送要求。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B类企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进口日期等信息。涉及关联企业交易的,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三是事后核查要求。对于核查期内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的,或者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四是代理付汇要求。代理进口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代理方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但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代理方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代理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领域的逃汇风险

首先,银行在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时,对于不涉及预付货款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可以向海关查询报关信息,对离岸转手买卖可以向船公司或仓储企业查询提单或仓单,对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付汇可以审核税务备案表,对付汇企业提交的国内发票可以通过向税务局查询的方式验证。相比之下,预付货款所用的进口合同或发票则因缺少上述第三方验证机制而易于伪造。特别是对于A类企业办理的预付货款,以及B类企业在可付汇额度内办理的预付货款,均只需金融机构审核进口合同或(和)发票,银行往往难以发现企业利用预付货款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

其次,虽然现行政策要求企业在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符合条件的预付货款信息,也授予外汇局对超出一定比率的预付货款进行现场核查的权力,但及时发现并查处可能的预付货款逃汇行为仍存在难度。其一,企业可能未按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符合条件的预付货款信息,导致监测系统数据缺失;而预付货款可疑线索只有在外汇局总量核查或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较大缺口时,才能浮出水面。其二,外汇局发现预付货款可疑线索对企业进行调查时,可能距离预付货款实际发生之日已有较长时间(因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标注的进口可能发生在离预付货款已有较长时间),从而缺少匹配的货物进口报关信息来印证;加上预付货款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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