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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4期

对境内企业来说,相比其他融资,外债是相对操作便利且成本较低的海外融资方式。近年来,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用好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不断推进企业外债管理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早在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将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从审批制改为总规模控制下的备案登记制。

截至目前,2044号文施行已逾六年,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外债管理制度:一方面,为了配合国内去杠杆和防风险,陆续更新细分领域的外债管理政策,包括《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21〕17号)等;另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备案登记办理实践情况,不断细化对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的指导,通过政务平台对外发布《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下称《外债备案指南》)。

2021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更新了《外债备案指南》,对从业者在实践中常见的新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过程中,要及时知晓相关变化,并积极做好准备,严格按照《外债备案指南》执行。

明确外债备案登记适用范围

根据 2044号文,企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的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由于政策变革、企业跨境投融资业态不断创新发展,企业外债类型也日趋复杂。在实践层面,企业对有些融资类型的融资模式是否属于2044号文项下规定的外债范围仍然存在疑问。就此,监管部门就以下外债特殊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红筹架构的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在实际业务中,境内主体包括境内企业和境内个人,因此,无论是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大红筹公司”)还是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小红筹公司”),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均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对红筹企业的判断标准,监管部门明确,应根据公司主要资产、主营业务等有关情况,结合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红筹架构。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建议就具体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红筹架构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需以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以主营业务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本文认为,申请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函也应由申请主体出具。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小红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境内自然人变更成外籍或港澳台身份的,需要根据其变更成外籍的年份以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是境内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下称“11号令”),将上述“控制”明确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鉴于2044号文和11号令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且均涉及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投融资,因而对2044号文中的“控制”可参照11号令对“控制”的界定标准,并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法律、会计准则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是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FT账户是自由贸易(Free Trade)账户的简称,指银行为客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在FT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自由贸易账户的账号之前必须添加FTN三位英文字母作为前缀标识,并在资金的汇出、清算、兑换和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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