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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韩国贸易结算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4期

中韩两国地缘相近、文化同源,自古以来就有着密切的往来。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后,韩国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2015年,中韩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启动中韩自贸区,推进全方位、宽领域相互开放。中国连续十七年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韩国也连续多年位居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尽管中韩两国贸易形势良好,但由于法律法规或操作习惯等不同,双方进出口商在贸易结算实务中不时会发生纠纷和争议,如有疏忽则可能形成风险或损失。尤其在对韩出口结算中,业务情形较为复杂。本文将通过对出口信用证业务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风险并提出解决措施,旨在为银行、企业顺利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借鉴。

对韩贸易结算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韩国的信用证条款总体上比较简单,出口商较容易提交相符交单。但常有资信不佳的进口商申请开立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借此拒付,以要挟出口商降价或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如,水产品类信用证经常包含“××单据由申请人出具(或签署)”等软条款。有些进口商在贸易形势不利时动辄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韩国法院申请止付令,试图免除付款责任或迫使出口商降价。此类典型的进口商失信行为极易给国内出口商带来风险或损失。

开证行信用风险。在对韩信用证结算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鲜见。有的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对单据随意挑剔并进行无理拒付,有的在未承兑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提货,有的拖延付款或承兑。开证行的这些不良行为也影响了其自身的信用和声誉。2020年4月,中国国际商会就曾经通报关于韩国新韩银行(SHINHAN BANK)首尔分行无理拒付的情况,涉及国内2家银行的6笔业务。该行作为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先无理拒付,之后又以法院将颁发止付令为由拒绝付款,甚至在法院已经驳回其止付申请的情况下仍坚持不付款,恶意逃避付款责任。

法律风险。由于韩国法律对于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信用证欺诈的要求较低,使得当信用证结算出现纠纷时,韩国进口商能够较容易地获得当地法院签发的止付令来阻止开证行承付。如果开证行被法院禁止付款,则纠纷问题的解决不适用UCP规则,而属于地方法律管辖的范畴。如果韩国法院干预过于随便或频繁,或存在保护本国进口商利益的倾向,则会严重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损害国内出口商的权益。

制裁合规风险。中国与韩国和朝鲜在地理位置上均相邻,有些国内出口商从事对韩贸易,同时可能私下开展涉朝贸易活动。国内银行在开展反洗钱筛查时如发现客户所提交的涉韩业务的单据中相关运输路径、船公司、船只、个人或其他实体等信息涉朝,则要提高警惕,马上终止该笔业务办理,并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对于存在洗钱及制裁风险的客户,需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重新评估相关合规风险;如有必要,应终止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典型案例分析

开证行自行在信用证中加入融资条款,未经受益人同意扣除利息费

2019年1月15日,国内A银行收到韩国D银行开立的一笔信用证,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包含如下条款“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开证行将在收到相符交单后即期付款,相关利息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2月1日,受益人向A银行交单,A银行审核单证相符并向D银行寄单。2月10日,A银行收到开证行付款,其中扣除了利息费950美元。受益人向A银行表示其与申请人均未要求融资,要求追索扣除的950美元,仍然按远期收汇。

韩国银行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情况较为常见,期限为远期但同时规定可即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有些韩国开证行为了收取融资利息,开证时并未征求进口商的意见,就在信用证中自行规定一些利息承担方模糊不清的融资条款,可能给出口商造成相关损失。如本案例所示,受益人没有融资需求,并未指示交单行在交单面函中标注相关融资要求;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却无视融资条款中“根据受益人的要求……”的规定,直接扣除利息费用后即期付款,给受益人增加了融资成本。

信用证条款不合理,交单中包含涉制裁信息

国内A银行收到受益人Z公司信用证项下交单,开证行为韩国H银行。信用证规定,货物发运地为中国任意港口,目的地为韩国任意港口,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货物收据。A银行审单时发现发票显示货物起运地为中国丹东,最终目的地为朝鲜新义州(SINUIJU,NORTH KOREA),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但提交的运输单据为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收据,其上未显示运输路径。考虑到单据中出现了涉朝信息,且存在矛盾和可疑之处,A银行立即联系受益人要求提供交易详情,受益人表示交单中出现的涉朝信息系制单失误所致,将对单据进行修改,但拒绝透露更多交易细节。A银行根据其内部合规政策评估后,拒绝受理该笔业务,并将单据退还受益人。

本案例中,从信用证条款看,该业务为中国出口至韩国的正常贸易,但交单中发票上显示的运输路径和运输单据不匹配,出现涉朝信息,且受益人拒绝解释交易细节。这表明,即使该笔业务确实为误交单,该客户也存在从事对朝贸易活动的可能,具有较高的制裁合规风险。

信用证交单期较长,受益人交单叙做押汇并要求延迟寄单

国内A银行收到韩国N银行开立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期为提单日后50天。提单日后第2天,受益人向A银行交单并申请办理了出口押汇,同时要求A银行在提单日后第49天再向开证行寄单。由于时隔较长,A银行业务人员忘了在指定日期向开证行寄单,导致过效期,开证行以此为由拒付,融资到期时该笔业务仍未收汇,此后1个月后,开证行才最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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