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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油品进口看信用证下贸易术语及单据选择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4期

随着进口原油使用权和进口权(以下简称“双权”)的放开,地炼加工原料多由燃料油转变为原油,参与的买方由贸易商为主转变为地炼企业为主,地炼企业成为原油进口的一大主力。这也导致进口燃料油和原油的信用证项下贸易术语及单据上的选择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因此,开证行应结合上述整体变化对信用证条款及单据选择进行审核,并给出合理建议。

贸易术语选择出现明显变化

在2015年进口原油双权下放以前,国内地炼企业原料严重短缺,燃料油成为了地炼企业补足加工原料缺口、扩大产能的主要原料来源。当时,全球燃料油贸易集中于新加坡。由于中国地炼企业存在巨大需求,实力参差不齐的燃料油贸易商成为了燃料油进口的主力。合同签订时买方话语权普遍较弱,在条款的签订及单据的选择上,明显更有利于卖方。

与燃料油不同的是,全球原油供应地区众多,且全球原油主产区均有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交易、定价更加成熟、透明。进口原油双权下放后,地炼企业进口来源选择范围变大;同时,限于原油进口双权准入及配额核定对地炼企业加工能力、运营资质要求较高,买方实力较燃料油进口时期明显整体提升。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话语权相对均衡,甚至在原油供大于求时明显处于买方市场,买方具有绝对话语权。

买方话语权的变化,对其选择进口合同贸易术语产生了影响。一般来讲,燃料油进口多采用对卖方更有利的CFR/CIF贸易术语,而原油进口则多采用对买方更有利的DES贸易术语。

CFR/CIF贸易术语是凭单据交付的象征性交易条款。从法律观点看,在CFR/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安排船运、购买保险(CIF项下),取得提单及保险单(CIF项下)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而买方只有在取得提单后,货物所有权才转移至自己手中,且在收到单据时,只要卖方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买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或对信用证项下交单进行承兑,即使已知悉货物已不存在。因此,在CFR/CIF贸易术语下,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早于货权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承担的风险更大,对卖方更有利。

地炼企业的原油进口多采用DES贸易术语,一方面是因为地炼企业采购的原油原产地多为中东、西非、俄罗斯及远东地区,原油的主要生产商多以离岸价格(FOB)形式出售原油,需地炼企业自行租船运输;但另一方面,由于地炼企业进入国际原油市场的时间尚短,对国际原油采购、租船及贸易执行等环节尚处于熟悉与摸索阶段,多采用目的地船上交货的方式,依靠卖方(大型石油/贸易公司)在租船及贸易执行等方面成熟的经验与风险把控能力,来避免在原油租船、运输过程中产生风险和损失。在DES价格术语下,原油的货权与风险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卸货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负责租船运输,并承担原油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也就是说,货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卖方承担的风险更大,对买方更有利。

贸易术语变化对单据选择的影响

由于燃料油、原油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首次交单替代提单的单据也发生了变化。在燃料油CFR/CIF贸易术语项下,首次交单多选择LOI(LETTER OF INDEMNITY,赔偿保证书)替代提单;在原油DES贸易术语下,首次交单则多选择WOT(WARRANTY OF TITLE,所有权担保)来替代提单。

LOI与WOT的区别

在油品贸易中,众多贸易商以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将货物进行多次转卖。如果信用证项下仍以提单为首次索款单据,经交单行、开证行处理单据,再由卖方背书转让至下一个卖家,会极大延长单据送达最终买方的时间,给提货、收款带来诸多不便。鉴此,卖方首次索款通常用经有效签字人签字的LOI/WOT来替代尚未送达的正本提单。

LOI与WOT的区别在于,LOI中含有行为保证条款,并就该行为履行赋予买方追索的权利;而WOT仅是权利担保,即卖方向买方担保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实务中涉及的LOI有多种,其是国际贸易中一方向另一方担保某种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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