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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运输路线与运输单据不匹配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期

《SWIFT报文标准实用手册》(以下简称“SWIFT手册”)对信用证电文44栏位有如下规定:44A场次应列明货物起运地点(多式联运单据)、货物接收地(公路、铁路、内陆水运单据、信件及快递服务单据)、标注在货运单据上的发货地;44E场次应列明装货港/始发站机场;44F场次应列明卸货港/目的地机场;44B场次应列明货物发运的最终目的地/交货地。

虽然SWIFT手册对44栏位给出了详细定义,但除了44A场次有提及适用的运输单据外,SWIFT手册和以往国际惯例都没有明确各栏位与运输单据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这使得实务中各国商业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对44栏位的使用不够规范,常出现运输路径与要求的运输单据不匹配的情况。例如,开出的信用证46A场次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但运输路线栏位除了列有表明海运的装货港44E场次和卸货港44F场次外,在收货地44A场次或最终目的地44B场次也列明了不同于装卸货港的其他地点信息。

案例回顾

信用证46A场次要求提交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规定的运输路径为:

44E:TIANJIN PORT,CHINA(天津港,中国)

44F:VISAKHAPATNAM,INDIA(维沙卡帕特南,印度)

44B:KATHMANDU,NEPAL(加德满都,尼泊尔)

受益人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为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该单据包含以下信息:

PORT OF LOADING:TIANJIN PORT,CHINA(装货港:天津港,中国)

PORT OF DISCHARGE: VISAKHAPATNAM,INDIA(卸货港:维沙卡帕特南,印度)

PLACE OF DELIVERY:BIRGUNJ,NEPAL(交货地:比尔干吉,尼泊尔)

交单行审核单据后向受益人提示不符点:交货地与信用证44B表述不一致,经受益人确认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4天后收到开证行拒付,拒付理由为提交的是多式联运提单而非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PRESENT INSTEAD OF MARINE BILL OF LADING)。

案例分析

不符点是否成立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装船批注问题的建议书(470/1128rev)中对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与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应如何匹配给出了相关建议。若信用证仅规定44E场次和44F场次,则应要求提交提单、租船提单、海运单或空单;若仅规定44A场次和44B场次,则应要求提交多式联运提单、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快递服务单据;若规定了44A、44E、44F、44B中的任意三个或四个场次都有规定,则应要求提交多式联运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给出的建议,案例中信用证44E、44F、44B场次规定了运输路线,则应要求提交多式联运单据(用于至少两种运输方式),而不是海运提单(用于港至港运输),所以开证行应承担其开证存在瑕疵的责任。即便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按照ISBP745 A39款表述“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无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UCP600第19条至第25条对于运输单据的名称也均有“无论如何命名”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例而言,开证行不应以单据名称是多式联运提单非海运提单进行拒付。

审单时适用UCP600第19条还是第20条

ISBP745 D1c款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以外的运输单据,且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运输路线清楚地表明将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例如,若信用证显示了内陆收货地或内陆最终目的地,或者装货港或卸货港栏位显示的地点实际上是一个内陆地点而非一港口,该单据的审核就要适用UCP600第19条。”ISBP745 E1a款进一步要求:“信用证要求提交仅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即信用证没有提及收货、接管地或最终目的地,无论其如何命名,这表示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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