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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加签业务是与非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在国际结算中,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与托收银行、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由于银行并不介入自身信用,出口商通常会担心进口商存在付款违约的信用风险。当出口商难以把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时,会要求第三方(一般为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保付加签业务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实务中代收行如未能正确理解托收行的保付加签指示,无意承担担保付款之责,却随意使用相关担保用语,会增加自身保付责任,并可能被卷入基础贸易纠纷中去。

案例介绍

2020 年 7 月 3 日,托收行向代收行交单,指示代收行D/A承兑放单。7月27日,托收行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于是发报将托收指示中的放单条件修改为单据以保付加签后的汇票承兑放单(ON DA BASIS UNDER THE AVALISED DRAFT)。9月24日,代收行回报告知托收行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及付款到期日,并在报文中注明:我行已保付(THIS HAS BEEN AVALIZED BY US)。

托收行未在到期日收到款项,遂向代收行发报催收。但代收行认为“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代收行没有付款责任”并拒绝付款。双方对于代收行报文中“AVALIZED”的含义及报文类型MT999的效力产生分歧且争执不下,最终将该案例提交国际商会进行认定。

案例分析

托收结算中,D/A承兑放单项下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进口商承兑的汇票如果能够经过银行保付加签,则可以有效降低收汇风险。但是,银行做出保付承诺后,若不能按托收指示、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等要求正确操作,就会将贸易结算的风险转移到自身,甚至会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通过分析本案中银行认识和操作的误区,可发现以下问题。

代收行操作中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不理解本案例中“AVALIZED”的真正含义。代收行反复强调其报文中“THIS HAS BEEN AVALIZED BY US”仅代表确认汇票上有付款人的承兑签章,并不代表其加具保付,自身只是托收业务的中间人,只有收到付款人的款项,才会向收款人汇款。代收行注意到了托收行电文补充的指示“请确认你行已保付该承兑通知(MAKE SURE THAT THE ADVICE OF ACCEPTANCE IS AVALISED BY YOUR GOOD OFFICE)”,但并没有理解此处“AVALIZED”意味着银行应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在回报中轻率地引用了保付加签业务中担保的常用专业表述“AVALIZED”。案例中,代收行认为URC522并没有关于担保的规定,其在纸质汇票中仅标注了付款人承兑日期等内容,并没有使用“AVAL”等担保用语,却忽视了其在双方往来电文中明确表明了“AVALIZED”并在法律上已生效的事实。

误区二:未严格按URC522相关规定操作。案例中,托收行并未在首次寄单的托收指示中要求代收行保付,仅在电文中通过相关表述修改托收指示。鉴于时隔近一个月托收行才修改了放单条件,代收行出于审慎考虑须发报文核实关于放单的新托收指示及“AVALIZED”的含义,通过此方式确认托收指示中要求代收行保付的真实意图。代收行如选择不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须依据URC522的第1(b)、第1(c)条规定,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其他快捷工具发出拒绝接受其托收指示的通知。案例中代收行忽视URC522上述条款规定,未严格按国际惯例规定操作,因而未能确认托收行要求其保付加签的指示并及时拒绝,给自身带来了风险。

在国际商会R605意见中,托收行的指示为凭付款人的承兑以及代收行的联合承兑或保付交付单据,并注明“若贵行不能联合承兑或保付汇票,请回复并保管单据,听候我方处置(IF YOU ARE UNABLE TO CO-ACCEPT OR AVALIZE THE DRAFT,PLS REVERT TO US HOLDING DOCS AT OUR DISPOSAL)”。代收行在不愿联合承兑或保付的情形下仍然违背托收指示要求擅自放单,违反了URC522的第1(b)、第1(c)及第7款规定,同本案例中的代收行一样,应为其不遵守国际惯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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