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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制裁条款的把握原则与应对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当前,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冲突不断加剧,国际单边制裁有增无减,日趋严格。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入制裁免责条款,且条款内容愈加复杂化和扩大化,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及基于此的保兑、议付、融资等贸易金融业务造成冲击,导致许多纠纷与争议。国际商会于2021年10月发布的最新一批官方意见中的TA.920rev就是一则关于信用证中包含制裁免责条款的典型案例。

意见背景与国际商会立场

咨询者在TA.920rev中提出,很多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中添加了与信用证当事方及交易币种不相关或无管辖权国家所实施的制裁措施相对应的免责条款,以试图免除开证行在相关情况下的承付责任。

咨询者认为,此类条款并非信用证实务中的规范条款,但很难要求将其从信用证中删除,导致很多银行无法对受益人进行保兑或办理议付。尤其是一些制裁免责条款中对于涉及制裁的情形使用了“间接相关”等类似表述,十分主观,超出了银行遵守其受管辖法律法规的范畴。基于这些原因,咨询者提出了一系列疑问,询问国际商会对此的态度立场。

针对上述情形,结合国际商会在过去十多年来发布的多个关于贸易融资工具中添加制裁免责条款的文件和意见,TA.920rev的分析结论中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回复,其所体现出的原则和立场基本与以往是一致和连贯的,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UCP600,银行应当受其约束。由于制裁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通常由有权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政府机构和法院执行,具备强制性约束力,银行必须遵照行事。而且,由于很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都设有分支机构,且不同国家地区的制裁和监管政策各异,因此同一银行可能面临多重甚至矛盾的法规要求,致使一笔双边跨境交易可能会因第三国的制裁措施受到影响,不确定性较大。

二是银行应当尽量避免在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中加入制裁免责条款。如果添加的制裁免责条款赋予开立人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允许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承付,这将动摇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等金融工具的独立性基础。此外,银行更不应该在条款中加入与制裁相关的“内部政策(INTERNAL POLICY)”,这些内部政策的范围往往超出制裁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指定行、保兑行等当事方无法确信能够如期得到偿付,进而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

三是银行加入的制裁免责条款应当含义明确、范畴清晰。制裁免责条款的免责范围应当仅限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措辞应当具体明确,内容和范围应当仅包括信用证或保函中涉及的个人和实体的名称、地点、交易币种等适用的制裁情形,不应随意扩大,也不应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间接相关”等表述。

四是银行在依据相关制裁法律法规拒绝受理业务时应提供必要信息。如果受到制裁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无法办理业务或承付交单,据此发出的拒绝通知本身并不构成UCP600下的有效拒付,发出通知的银行应配合提供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或制裁法规以及交单中与之相关的具体单据及信息。

银行面临的两难困境

尽管国际商会一直以来的立场是不鼓励银行在贸易金融工具中加入制裁免责条款,但实务中信用证等独立付款工具中包含“大而全”制裁免责条款的现象仍然日益普遍。这种情况出现的背后有其现实原因。

首先,在外部环境上,如今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面临着日趋严峻的制裁形势。受国际政治形势影响,各国发布的制裁措施纷繁复杂且变化迅速。某些国家滥用“连接点”等概念进行长臂管辖,肆意扩大制裁措施的域外效力,同时还会通过“次级制裁”等方式,迫使域外实体遵守其制裁规定。而且,部分制裁法律法规文本措辞模糊,判罚标准多变,给制裁实施方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解释空间。这些原因都导致银行很难通过解读制裁法规本身来准确评估自身客户及业务所面临的具体制裁风险。

其次,制裁合规对银行的展业能力要求较高,甚至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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