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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RCEP实施为契机 推动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5期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强势崛起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成为增长最快的贸易领域之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数字服务贸易更是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动力。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预计,到2030年,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将提高到25%。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仍有提升空间,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正式实施,我国可以此为契机,持续推动国内相关行业提升竞争力,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

RCEP涉及服务贸易的有关内容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国家正式签署RCEP,RCEP成员国涵盖了亚太地区主要国家,覆盖了全球约30%的总人口和近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内容设置上,RCEP共包含20个章节,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章节主要是第八章“服务贸易”和第十二章“电子商务”。其中,服务贸易章节旨在消减各成员国先前所出台的有关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电子商务章节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两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扩大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提升开放水平。整体来看,RCEP关于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超过了现有经贸合约。日本、韩国等7个国家承诺在RCEP生效后将服务贸易的准入机制调整为负面清单,中国等8个国家承诺设立服务贸易准入的正面清单,并在协定生效后的6年内调整为负面清单。细化到具体行业,RCEP在附件中对金融、电信等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更高水平的承诺,对专业资质互认作出了合作安排;在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电信服务”附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RCEP还纳入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范电子商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合作。RCEP关于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此外,各方在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达成了重要共识,为各成员国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

我国对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当前,国际社会对数字服务贸易所包括的具体类别和范围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各国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统计口径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异。联合国贸发会议提出了基于主要产品分类的9类数字服务贸易,分别是通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销售和营销服务(不包括贸易和租赁服务)、信息服务、保险和金融服务、管理行政和后台服务、许可服务、工程及相关科技研发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参考上述分类,本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口径主要包括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通过对我国与RCEP成员国所开展的数字服务贸易收支情况的分析,笔者得到以下三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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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总量看,我国对RCEP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收支规模保持稳定增长。2018—20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收支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从2018年的388.9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418.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约3.8%,约为我国整体数字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7.5%)的一半。其中,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从2018年的198.8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217.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4.6%;数字服务贸易支出规模从2018年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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