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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准确拒付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5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银行拒付时该如何发送拒付通知进行了规定,但实务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操作。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惯例、规范操作才能规避操作风险。

案例情况

案例一:不符点表述不清楚

信用证要求提交2/3正本提单,经审核交单不符:受益人仅提交一份正本。受益人担保出单。开证行拒付,称“PLEASE NOTE THAT AFTER EXAMINATION OF DOCS,WE HAVE NOTICED SOME DISCREPANCIES AS INDICATED ON YOUR SLIP(请注意审单后我们发现不符点)”。电文中并未显现明确的不符点,这让人产生疑问:“SLIP”有纸片、便条之意,难道开证行指的是面函?交单行查看面函后确认没有表提不符点。受益人也百思不得其解,与申请人沟通后补寄两份正本提单,开证行付款。

案例二:拒付未指明具体不符点,被反驳后再次解释

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573PCS,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仅装运572PCS。开证行拒付,称“货描与信用证不符”。交单行引用TA605REV和TA607发文反驳,称拒付电中不符点不具体。开证行回复称“货描显示572PCS而不是573PCS,且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交单行再次反驳,称按照UCP600第16条拒付仅有一次机会,同时引用了TA605REV和TA676REV。开证行付款,未扣除不符点费。

案例三:首次拒付有误,经质疑后提出新不符点

单据已过交单期,受益人担保出单。开证行拒付,称“信用报告未按照信用证47A-8提交”。信用证47A-8规定了“CREDIT REPORT(信用报告)”,受益人提交了名称相似的“CERT OF CREDIT INFORMATION(信用信息证明)”。交单行发文反驳,称47A-8项下单据已提交,且内容满足了功能,按照ISBP745第A39款交单相符。开证行回复提出新不符点:过交单期。交单行再次反驳,称UCP600第16条仅允许拒付一次。几经周旋,开证行付款。

案例分析

从惯例规则看不符点准确表述的重要性

一是有效拒付的要素和原则。根据UCP600第16条,构成有效拒付通知的要素主要有:(1)拒付主体应为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2)发送给交单人;(3)有明确拒付的意思表示,非MT734格式仅列举不符点本身不代表拒付;(4)必须是一份单独的通知。拒付只有一次机会,第一次拒付应满足全部要求,不容事后补充或解释;(5)一次性列举不符点,不符点必须具体、明确;(6)表明单据处置方式;(7)应在确定交单不符时发送,且不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以上任何一点未满足,拒付无效,银行须承担付款责任。经过多年实践,尤其是SWIFT标准格式报文推广使用后,银行拒付操作的规范性大大加强。国际商会近年处理的信用证拒付规范性的纠纷和咨询,更多涉及以上(4)(5)两点。

二是从开证行和贸易的不同角度分析,三个案例都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原本有权拒付免除自身付款责任,却因不符点提法而险些陷入信用证纠纷的漩涡。

案例一:交单行本打算发电反驳不符点,鉴于受益人与申请人合作关系良好,沟通后补交单据解决了问题,开证行幸运地避开了交单行反驳甚至追索迟付息的风险。

案例二:开证行已经审核出不符点并发送了拒付通知,却因不符点表述不具体、不明确,被剥夺了拒付的权利。

案例三:一份单据设置在47A附加条款,而非常见的46A栏容易被疏忽漏交。开证行自以为审核出了不符点并拒付,但由于不符点不成立而给予交单行反驳的机会。最终因规则限制,开证行丧失了再次提出晚交单不符点的拒付权利。

不符点的准确表述对银行及贸易双方都至关重要。惯例要求拒付通知列出的不符点必须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其目的也是保证信用证交易规则的公平公正,加快贸易进程。

从ICC案例、法院判例看不符点的规范描述

一是应表明具体哪份单据不符。在TOYOTA TSUSHO CORP.V.COMERICA BANK(1996)案中,同一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四份单据,开证行的拒付通知表明“迟装”,但没有指明哪套单据下迟装。法院认为要指出问题单据,判定开证行拒付无效。

二是应指出具体哪个地方不符。在ICC第TA607咨询意见中,开证行提不符点“单据表面上与其他单据不一致”。ICC认为不符点不明确,没有指明具体不一致的地方,为无效不符点。

也有些问题属于上述两点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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