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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性抬头海运提单案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5期

进口代收是进口地银行作为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托收面函)要求进口商承兑及/或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国外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单据委托给当地的银行并要求其代为收款,该银行再将单据委托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并收款。

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进口代收较电汇更能保护出口方的权益,且兼具较进口信用证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优点。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进口方银行不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仅凭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付款,进口方银行需依据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URC522)进行办理。

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没有银行的预先同意,货物不应发往银行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如果货物在没有银行预先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发送到了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凭银行指示,并要求银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向付款人交付货物,该银行没有受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然属于发货方。本文从代收行角度,分析货物直接发往银行、银行为收货人及凭银行指示可能带来的风险及责任,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建议。

案例回顾

2020年5月11日,收到印度托收行B银行寄来的跟单托收单据一套,付款人为A银行客户C公司,A银行单证人员随即按流程处理该套进口代收单据,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套单据中含有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提单的提货人栏显示“TO ORDER OF A BANK(凭A银行指示)”,该套单据中显示的托收方式为“D/A 90 DAYS(90天承兑交单)”。

A银行将单据提示客户,同时将提单提货人栏位为凭A银行指示的情况告知C公司,并表示根据URC522规定,在没有银行预先同意的情况下提单提货人栏直接开具成凭银行指示,并要求银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向付款人交付货物,该银行没有受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然属于发货方。

同时,A银行拒绝对提单进行背书。依照URC522的规定,没有经过A银行的预先同意,提单的抬头不应开具成凭A银行指示提货。此外,从银行所需承担的实际风险来讲,A银行如同意对该提单进行背书,则需要承担90天后付款人不能按期付款所带来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但C公司表示如A银行不对提单进行背书,则无法提货。为协助客户解决好提货问题,A银行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供C公司选择。方法一,将该笔业务的托收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A银行在即期付款后可放单并同意对提单进行背书;方法二,在不改变现有托收方式的情况下,C公司向A银行缴纳一笔全额覆盖该笔付款的保证金后,A银行可放单并对提单进行背书,待该笔业务到期后,A银行用C公司事先缴纳的保证金对外支付款项;方法三,退单处理。

针对上述三点建议,C公司提出可执行第二点建议,但同时提出,如提货后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可在到期付款时抵扣部分货款作为补偿,A银行认为无法锁定承兑后的付款风险,因此拒绝该提议,决定采用方法三进行退单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A银行于2020年5月27日向B银行发送电文,告知其根据URC522规定拒绝对提单进行背书,同时付款人尚未对该笔单据进行承兑,最后询问其处理意见。2020年5月30日,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电文要求退单,随即A银行在对C公司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对该套单据进行退单处理。

案例分析

收款人将提单出具成凭代收行指示的指示性抬头是否合理

在案例中,收款人在发运货物后将正本提单的提货人栏出具成了凭代收行指示的指示性抬头提单,而单据交入C银行进行托收时,C银行并未阻止这种行为,而是直接受理了业务。

在托收方式下,付款仅凭付款人的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且托收的付款条件决定了托收款项在放货后若干天才能收款。本套托收单据的付款条件为90天承兑交单,收款人将正本提单的提货人栏出具成了凭代收行指示的指示性抬头,就是为了引入代收行来保护货物,以保证安全收款。案例中的C公司也可能会因提货后发现货物质量问题而要求减额。因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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