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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鉴中企跨境并购纠纷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6期

随着中企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中企“走出去”跨境并购日益活跃。无论是中企参与海外并购的公司数量,还是实际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均呈增长态势。与此同时,中企跨境并购交易中的纠纷以及诉讼也开始出现,个别企业甚至因跨境并购交易中的诉讼失败承受巨额损失。笔者盘点近年中企跨境并购纠纷案件,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镜鉴,以防患于未然。

中资跨境并购纠纷案件特征

      当前,中企跨境并购纠纷诉讼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近几年,随着中企跨境收购再次活跃,中企海外并购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一些海外激进收购企业遭受多起跨境并购交易纠纷。纠纷主体涉及多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企、民企、私募基金等各类海外并购主体。

二是纠纷案件涉及跨境并购交易各个环节。从交易开始,如保密协议阶段,到交易过程中,如有些交易进行到一半,买方发现风险想从交易中撤出,或者到交易完成后,发现收购的目标公司或者目标资产出现问题开始向卖方进行索赔,均有可能出现纠纷诉讼。

三是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较高。如安邦58亿美元资产的售卖,又如中石化对交易卖方50亿美元以上的仲裁索赔等案件,都在业内引发强烈关注。

四是纠纷案件的对象涵盖参与交易的全部利益相关方,包括交易对手方、交易合作伙伴,甚至当地政府、外部顾问如律所等,均有可能成为交易纠纷对象。

五是纠纷争议管辖主要遵循的是域外法,主要是域外英国法、美国相关州法等,考虑到纠纷解决后的执行,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国际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探明跨境并购纠纷案件根源

总结中企跨境并购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过程管理存在问题。在中企海外并购交易过程中,不了解国际并购惯例会带来很大风险。曾有国内投行工作人员向笔者询问,如果介绍企业进行海外收购,交易完成后是否可以获得佣金?而这并不符合国际交易惯例;再者是串标问题,卖方在市场上公开招标出售标的,多家企业有意向去收购,并在投标前串通价格,这也是国际市场禁行的做法;有的企业在做跨境交易时,喜欢复制国内的交易习俗,如酒桌文化,实际上,在与西方公司进行并购交易谈判时,都是基于商业化的考量,公对公办事效果会更好;有的企业不懂国际交易规则,在参与海外并购竞标流程时,先虚报高价将交易对手方锁定,认为锁定交易对手之后可以再谈价格;有的企业在选择外部顾问为交易提供服务时,比较谁的报价低,更倾向于用谁。但事实上,跨境并购交易程序复杂、交易标的金额往往也较高,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也高,如果仅看顾问费用来选择合作的外部顾问,风险较大。

二是交易出现泄密。一种是交易过程中保密措施不当,出现交易泄密,促使收购标的公司的股票上涨,从而给后续收购带来困难;另一种情形是由外部黑客引发,这些黑客采用技术手段,关注个别上市公司高管邮箱,旨在提前发现交易信息、提前买入公司股票,一旦并购交易宣布,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价就会上涨,黑客卖出即可获利。

三是交易尽职调查走形式,对对手方/标的资产存在的风险未充分识别。有些企业对交易尽职调查不重视,没有发现实质问题,却在最后交割时出现风险。有的企业对于交易存在的风险,虽然已经有所识别,但没有充分地评估或者量化,或者没有在交易文件中进行充分的风险分配,留下潜在风险。

四是没有较好地把控交易谈判,同时外部顾问使用存在问题。交易谈判对于交易最终结果非常重要。如果在交易谈判的过程中,谈判团队专业程度缺失,无法全程把控交易谈判,可能会使谈判达不到理想的结果。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企业没有选择好外部顾问,或者没有妥善管理外部顾问,都可能给交易带来较大风险。

五是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面临的外部市场或交易情况产生重大变化。如新冠肺炎疫情给交易带来重大不利变化,一方希望撤出交易,而另一交易方却不愿意,从而引发争议。交易的融资无法到位,也有可能引发交易纠纷。有时交易是双方在交易刚开始时没有发现问题,合同签署完毕进入过渡期时发现问题,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解释,也会出现争议。

六是交割阶段产生纠纷。此时,跨境并购交易文件已经签署,交易一方希望撤出交易,或者因为交割本身产生风险实际交割没有完成,或者有的跨境交易在交割后发现问题,均会引发诉讼纠纷。有的中国企业在交易后进入投资风险较高的区域,资产被所在国政府收归国有,也造成争议。还有一种类型是在交易完成后,在整合过程中与合作伙伴产生争议。

跨境纠纷诉讼解决方式一览

中资企业在跨境并购中所采取的争议解决包含多种方式:

第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和解。

第二,邀请商业调解员调解。国际主流的仲裁机构都提供商业调解服务。

第三,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对于跨境并购交易的纠纷解决有一定的优势,因为仲裁结果可以保密,相关文件不需要公开,而法院诉讼解决争议的案件,其文件对外公开。同时,由于仲裁地的选择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国际仲裁的裁决更便于执行,若拿着本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去境外执行,其难度较大。

第四,法院诉讼。法院诉讼的优点是可以采取一些较为快捷的救济方式,比如直接申请禁令,减少损失。且法院诉讼不像国际仲裁那样,一审定终局,通常还有上诉空间。正如前文所述,法院诉讼的问题在于,如果在法院所在地没有争议方的资产,则跨境执行会成为潜在的问题。

第五,投资仲裁。对于在境外进行投资并购的公司来说,如果出现投资标的被征收的情况,可以通过所在国与中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者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来提起投资仲裁,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六,专家裁决。这种纠纷往往针对的是并购交易中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如交易对价的调整,交易双方可以将这些问题提交给外部专家进行裁决。

典型案例展示

案例1 保密协议引发的1亿美元赔偿

中企A在引进外资技术时,在签署保密协议时因缺乏经验,按照外资技术持有方提供的保密协议模板,签署了保密协议。后中企A认为该外资技术持有方的技术授权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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