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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业务开展及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6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项《通知》的发布,补充了资本项下对于企业、银行境外放款及贷款的监管细则,更好地实现了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境外贷款业务是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境内银行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在发放贷款的形式上,除了直接发放以外,也包括了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发放。

我国参与发放境外贷款的商业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及外资银行等。对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等银行来说,此类境外贷款业务量相对较少,业务经验也较为缺失。

当下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领域缺乏优质资产,一定程度上存在“资产荒”现象,此时对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无疑给国内银行提供了更多配置资产的渠道。未来银行可以在限额以内相应增加境外贷款的资产来源。另外,对境外客户发放贷款,银行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环境和作业方式。因此,银行要做好境外贷款业务,必须加强对境外贷款市场的了解和对境外贷款实务的掌握。

境外贷款业务开展

一切贷款业务的开展皆发源于客户的融资需求。我国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则发源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的融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海外,在境外开拓市场、发展业务。能走到海外去的企业,大多在国内有相对充分的银行授信支持,但在海外发展的这些企业往往由于成立时间短、银行关系弱等原因,较难得到所需要的银行贷款。此时,国内银行的境外贷款无疑可以通过跨境资金融通,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发展起到重要支持作用。

在《通知》公布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规定,境外贷款只能以人民币发放,主要用于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在《通知》公布后,上述贷款将不再仅限以人民币发放,中资“走出去”企业申请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的主体、贷款形式等也不再有限制。未来,境外贷款的客户将不仅包括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还将包括境外的当地企业,如当地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当今诸多大型国际企业在中国设有投资项目,如境内银行为其服务银行,便可以通过跨境贷款来成为此类企业母公司的授信合作银行,这将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

在与境外客户开展贷款业务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双边贷款,即一家银行对接一家客户直接发放贷款,另一种则是国际银团贷款,即数家银行联合为一家企业提供贷款。在发放双边贷款时,贷款银行需独立完成授信分析、文本签署以及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如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放款银行可以在上述工作开展中与银团内其他银行分工合作,更有效地完成贷款流程。

参与国际银团贷款是我国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较多采取的一种方式,通常可以通过一级银团市场参与,也可以通过二级银团市场购入现成的贷款份额来实现参与。国际银团贷款在境外已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交易规则。在欧美等主流境外贷款市场,主要规则制定组织有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北美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LSTA)、亚太信贷市场协会(APLMA),以及日本银团贷款和贷款交易协会(JSLA)等。银行参与不同的国家及地区的境外贷款,应参照这些协会的既有规则和作业流程。另外,由于业务流程简便且可迅速做大规模,参与二级市场银团贷款以实现境外贷款,银行可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客户,更好地匹配银行的风险偏好、收益等要求。新开展境外贷款的银行,还能通过参与二级市场银团贷款来熟悉境外贷款的惯例及操作流程,为之后自主牵头银团贷款或在境外发放双边贷款积累经验。

除了直接发放贷款之外,境外贷款还存在另一种渠道,即通过向境外银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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