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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信用证若干问题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6期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通过交单行或自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信用证作为开证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这个过程中流转。早期信用证以纸质形式开立,经开证行签发的纸质正本信用证是通知行、指定行和受益人之间流转的唯一凭证,重要程度不言而喻。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现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都通过SWIFT系统开立,SWIFT报文取代了原来的纸质信用证,银行对正本信用证的理解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旨在分析实务中涉及正本信用证操作的几种情况及笔者的相关思考。

背批正本信用证

为防范重复交单(欺诈)风险,开证行在对外开立信用证时,会加注背批条款:“指定银行必须在正本信用证上背批每次支款金额并在交单面函上进行证实。(AMOUNT OF EACH DRAWING MUST BE ENDORSED BY THE NOMINATED BANK ON THE REVERSE OF THIS ORIGINAL L/C AND COVERING LETTER MUST BE SO CERTIFIED.)”对于后续未证实背批的交单,开证行会逐笔向交单人发报查询,要求证实。然而,并非所有查询都能得到回复,这种情形影响到了开证行对付款或偿付责任的判断。

2014年国际商会(ICC)发布的TA.806REV意见指出,目前多数信用证通过SWIFT系统开立,受益人收到的仅是SWIFT报文的打印件。由于报文可以多次打印,议付行背批信用证的效果有限,因此不鼓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背批条款。当然,如果仍有此类条款,通知行为执行开证行背批要求,可以在其出具给受益人的纸质通知书(COVERING ADVICE)背面做背批。但是许多银行现在只发送电子通知给受益人,可以做出背批的实体文件也就不复存在。最终ICC给出了结论:首先,开证行的承付或偿付不受是否得到背批通知的影响;其次,当出现重复交单时,对于相符单据,开证行应予以承付或偿付,建议开证行联系议付行及重复交单的银行,且这种情况超出了UCP600的范畴,可能需要调解或法律仲裁来解决;最后,基于良好的银行实务,指定银行应尽力配合执行开证行的指示,如果无法按指示行事指定银行应告知开证行。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情形是,在开证行SWIFT开立的信用证仍保留背批条款的情况下,大多数交单行还是能够按照指示,在交单面函上确认已经背批正本信用证,即“支取金额已背批在信用证背面(DRAWING AMOUNT HAS BEEN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IS ORIGINAL L/C)”。对于面函未确认背批正本信用证的单据,开证行大多不再向交单人查询。在ICC官方意见TA806REV发布之后,开证行偶尔也会收到极少数欧美地区银行在MT730报文中告知无法执行背批要求,如“由于信用证以SWIFT系统电子形式出具(ISSUED ELECTRONICALLY BY SWIFT),故背批无法实现。请参见国际商会TA806REV号意见”;或者,要求删除/修改背批条款,如“请删除信用证47场背批条款,否则我们仅将按‘每笔支取已记录在我行卷宗中(EACH UTILIZATION HAS BEEN RECORDED ON OUR FILE)’处理”等。对于上述情况,除非通知行强烈要求,开证行一般不会删除或修改背批条款。 

撤销信用证时收回正本信用证

UCP600第十条a款规定,信用证的撤销需要经过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一些开证行为规避欺诈风险,进行信用证失效前撤销,除需要征得受益人同意之外,还需得到通知行已经收回正本信用证的确认。由于通知行以SWIFT报文打印件或电子通知的形式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这时会遇到与前述背批正本信用证相同的问题,即SWIFT报文可以多次打印,收回正本的意义有限,或者根本不存在可以退回的实体文件。

实务中,笔者遇到的情形是,开证行发出撤证及是否收回正本信用证的查询后,大部分通知行能够按照开证行的要求回复确认,信用证顺利撤销。部分通知行仅确认受益人同意撤销及银行已关卷,而没有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如“受益人同意撤销上述信用证。因此,我们将上述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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