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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D/A汇票操作风险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8期

跟单托收作为三大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具有手续简单、费用低、不占用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优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愈加频繁,买卖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逐渐减少,国际贸易对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贸易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其中包括很多大宗商品贸易结算。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和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CE)两种。作为一种可融通资金的便利手段,D/A托收在实际业务中十分常见。

D/A托收

区别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D/A)是由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代收行以进口方承兑汇票作为交付货运单据的依据,进口方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结算方式。由此可见,汇票是D/A托收必不可少的资金单据。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这个性质决定了代收行仅需按照托收指示和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行事即可,无需根据指示审单,那么代收行对汇票有没有审核责任呢?

URC522第4条规定,一切寄出的托收单据均须附有托收指示书,并给予完全而准确的指示。银行将不从审核单据中获得提示。URC522第22条规定,提示行有责任注意汇票承兑形式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署承兑的任何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从URC522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代收行免于审核单据,但是对汇票内容的正确性还是负有责任的,如汇票存在问题,代收行应及时告知托收行以便后续付款、赎单等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D/A托收汇票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

代收行在处理托收行委托的单据过程中,如果遇到面函指示不清或无法按指示行事等问题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托收行告知、查询,在得到托收行的确认或更正后方可凭进口方的承兑释放单据。在D/A托收实际业务处理中,并不是每一次查询都能得到托收行的回复,或者在还未得到托收行的答复之前进口方便要求赎单,那么如何在合理、谨慎地履行代收行职责和维系客户关系、促进业务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就成了代收行需要面对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对几种实际业务中常见的D/A汇票问题和代收行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汇票付款人为代收行。在这种情况下,代收行通常向托收行发报告知不接受其作为付款人的指示,不承担付款责任,要求出口方更换汇票。URC522第3条规定,受票人指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之人。托收业务基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汇票的付款人应为贸易中的进口方,代收行是被委托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银行,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实际业务中,少数出口方或托收行会应代收行要求更换汇票或授权代收行凭进口商承诺函放单,大多数情况是代收行后续自行凭进口商承诺函释放单据或者凭付款释放单据,虽然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审慎,但前者实务中更为常见。

汇票金额问题。汇票票面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汇票金额与面函指示不一致等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代收行发报查询,待得到托收行的确认后承兑放单。如若得不到答复,进口商又急于承兑赎单,代收行会结合面函、汇票、发票等信息确定正确的金额并按此金额凭承兑放单。也有一些代收行会要求进口方出具承诺函确认金额后承兑放单。在个别情况下,这样确定的付款金额并不正确,承兑后可能会收到托收行的指示电要求更改承兑金额。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付款后才收到托收行的电文告知金额有误,要求补付或退还差额。在笔者看来,代收行无论采取哪种措施都没有对错之分,都是针对某一笔特殊业务采取的特殊处理方式,只要风险控制得当便是最佳处理方案,即使后续需要进行调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汇票期限问题。在汇票上载明的远期付款期限或付款日与面函指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代收行一般会发报查询,待得到托收行的确认后承兑放单。如果无法得到答复,有些代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根据单据判断、计算出正确的到期日,或者按照汇票票面显示的到期日,凭承兑释放单据。笔者认为在得不到答复又无法判断的情况下,采取凭付款释放单据的处理方式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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