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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的核心、意义与改进建议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9期

2022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稳定立法工作迈出了重大一步。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金融稳定法》将可能尽快实施,这将为我国金融机构平稳运营、金融系统功能发挥和金融风险应对处置提供制度支撑,为我国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金融稳定法》草案的核心要点

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有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草案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期建立一套覆盖金融风险演进全过程,注重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功能的法制规范。同时,草案着力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的分工与职责,明确处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次序,细化处置的措施和工具,厘清处置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并注重强化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草案着重指出了金融稳定的政策目标。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与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稳定的政策要求一致。金融稳定是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具有维持金融功能有效发挥的能力。为此,《金融稳定法》是金融监管部门维持金融系统功能有效发挥的法制保障。

整体而言,草案更加强化风险暴露后的机构处置、机制协调与政策应对。当前草案的政策目标是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第二章金融风险防范、第三章金融风险化解和第四章金融风险处置,特别是第四章金融风险处置下设处置工作机制、处置资金来源、处置措施和工具、司法衔接等四个节。可以看出,草案着力强化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以有效防范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溢出甚至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与国际社会强化问题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一脉相承。

《金融稳定法》的重要作用

从国际比较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稳定立法是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重要的政策实践,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及金融稳定治理体系为支撑的法律及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强化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及金融稳定立法工作。2008年,奥巴马政府不断强化金融业监管,设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监察委员会,并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及极为严格的沃尔克规则。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金融监管有所放松,但美国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框架、组织机构以及法律体系基本得以保持。非美发达国家中,英国是金融稳定立法完善最典型的国家。金融危机后,英国先后出台了《2009年银行法》《2012年金融服务法》《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改革其金融治理体系,强化了制度安排,确定了金融稳定、货币政策和微观监管的法定职责、组织体系和政策举措。此外,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印度、俄罗斯等也强化了金融稳定法律或制度的设立或修订。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都进行了修订,但整体是为了匹配相关机构改革而进行,并未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进行全局性立法安排。

从内部需求看,内外复杂形势使我国金融风险暴露更加凸显,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任务更加严峻,亟待《金融稳定法》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提供法律保障。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美博弈深化以及内部发展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国内金融风险呈现加速累积和暴露的态势,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并未实质性解除。特别是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下,金融部门风险将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加速呈现,宏观杠杆率高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内部风险和美联储政策变化等外溢冲击可能相互叠加,可能对金融机构有序经营造成冲击,倘若处置不当则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通过强化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将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保障提至更高层面,是对金融机构运行稳健的扎实保障。同时,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通过金融稳定立法及实施,也将为境外金融机构更全面、深入地参与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指引。

从体制机制上,《金融稳定法》将为有效处置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制度性错配”提供法律支撑。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持续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支撑的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业务有效开展、金融机构平稳运行和金融体系功能发挥提供了较为扎实的法律保障。我国金融部门立法基本是以分业监管作为基础,是一个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相互匹配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不断深化甚至成为主流,这种条线经营和条线监管的模式就难以有效应对混业经营或横向发展的金融风险,从而出现了影子银行、资金空转、监管低效、监管规避、监管套利以及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制度性错配”,是诸多金融风险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威胁,其应对需要具有跨越不同行业、领域和市场的功能性金融法律体系的支撑。2018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是应对资产管理领域跨界、综合或混业经营的有效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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