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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风险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9期

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依法合规办理跨境业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照展业要求,在便利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客户主体及交易背景的尽职调查,把握业务“实质合规”,完善业务事前准入、事中办理及事后监控流程,防范洗钱、反恐融资、逃税、逃汇等风险。

业务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在完成所得税缴纳、提取各项公积金以及企业基金、缴纳各类赔偿金、违约金、罚款、罚息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将剩余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利润,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根据现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对于利润分配资金的购汇及汇出,客户可凭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或完税凭证(外币等值5万美元或人民币等值40万元以上业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FDI(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登记凭证等交易背景证明材料在银行直接办理。

风险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红业务主要存在三方面风险:一是通过虚构贸易等方式将利润通过贸易方式转移至境外;二是将境内资金借道利润分配通道非法转移境外;三是返程投资项下将归属于境内主体的利润滞留境外。

通过贸易洗钱转移利润

通过利润汇出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境外股东需要一系列相对复杂手续,如进行财务审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办理税务手续,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出具分红决议。外商投资企业为达到快速将境内资金转移境外或避免双重征税(国内税务部门及股东所在地对利润所得分别征税)的目的,利用与境外母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开展关联交易的便利性,虚构贸易背景将利润转移境外。比如,在货物贸易项下通过“高买低卖”或者离岸转手、仓单买卖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境外;通过虚构服务贸易背景,如签订未实际提供服务的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通过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但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关联交易将原本属于利润的部分转移至境外。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利润汇出

利润汇出的核心依据材料之一是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指标直接决定了可供分配的利润上限。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达到将资金非法转移境外的目的,聘用部分规模小、公信力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诱导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随意摆布利润,通过虚增利润将资金汇出境外。部分股权关联关系复杂的企业,关联企业亏损严重,利润分配企业却利润丰厚,不排除企业通过“财技”或者非公允价值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并借道利润汇出将资金转移境外。如外汇局公开的某违规案例:2015年1月,YH公司通过A银行对外支付2007年利润,金额121.7万美元。银行审核了企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税务备案表、最近一期验资报告、2007年度及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为进一步审核业务真实性,当地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及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人民币为负1210.8万元,应付股利为0,即2015年1月15日,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实际并无利润可供汇出。同时,企业提交银行的董事会决议为2014年11月做出,与2014年底应付股利为0相互矛盾,企业涉嫌违规汇出资金。

返程投资项下将归属于境内股东的利润滞留境外

从最终受益人角度,设立于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最终受益人为境外主体,第二类是最终受益人为境内主体。近些年,不少境内高科技企业通过搭建返程投资架构(包括可变利益主体即VIE架构),在境外取得融资后,通过向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的形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对于通过搭建返程投资架构的企业,其通过在境外设立多层级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控制境内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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