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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实务案例及风险解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0期

托收业务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即便是在整体国际结算业务收缩的情况下,其依然保持着较高市场份额。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经济下行压力以及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和国际贸易环境形势,给包括托收业务在内的国际结算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进口商的信用和付款能力、代收行的资信及业务能力、托收行的业务能力及审慎态度、出口商的贸易地位及国际结算知识储备等都是托收业务是否产生风险的关键因素。

典型案例

放单条件及利息条款与惯例冲突的托收业务

2021年2月,C银行H分行收到一套托收单据,并发现是D分行业务便将单据转寄至D分行。经D分行审核,托收面函显示:适用URC522,远期承兑交单,期限是提单日(2021年2月17日)后60天,以及4月18日后以年利率6%向付款人收取逾期付款利息且不得免除。

基于进口商承诺到期日付款,D分行将单据释放。到期日过后,托收行催收,D分行回电“进口商资金困难暂无法付款”,便不再理会其多次催收。到期日3个月后,进口商支付了货款,但D分行却收到托收行催收迟付利息的电文。联系进口商后,其表示不会支付迟付利息,D分行将意见反馈至托收行。托收行称若进口商不支付,须由D分行承担,并将案例报至D分行总行,并向国际商会反馈。为避免因操作疏忽而带来风险,代收行多次与进口商协商,最终进口商支付了迟付利息。

本案中,代收行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发现放单条件及利息条款与URC522规定矛盾时,未要求托收行澄清。利息条款要求,若进口商延迟支付款项,代收行应收取迟付利息。放单条件中,进口商只要承诺到期日付款,银行即可放单。但放单后,代收行却不能确定其是否会按时付款或者是否会按照托收条件承担迟付利息。URC522第20条C款规定,当托收指示规定利息不得放弃而进口商拒绝支付时,提示行将不交付单据。此外,惯例还规定,代收行可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但一旦按照指令放单,则表明其接受全部委托,须承担未能按照指令行事的责任和后果。

第二,C银行H分行擅自转寄存在风险,单据如果丢失,其将会承担责任。根据惯例,代收行如无法按照托收行指令行事需发电告知托收行。本案中面函显示的银行不是H分行,H分行便不是代收行,当无法按照委托行事时,应立即电告托收行,等待转寄或者退回的通知,不能随便转寄。

第三,根据URC522第9条,银行应善意、合理、谨慎行事。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没有付款责任,但其必须善意、合理、谨慎行事,否则,由于代收行的不作为或者误作为,导致出口商遭受损失,代收行就有可能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对托收行的催收电文置之不理,代收行有可能会被视为未善意、合理行事。

进口商和代收行资质不明的托收业务

A公司委托C银行托收,放单方式D/A 60 DAYS AFTER SIGHT,适用URC522,金额7万美金。A公司提交的联系单上注明了代收行意大利D银行的SWIFT、地址等。单据包括空单、发票等,其中空单收货人为代收行。

3个月后,A公司致电C银行,称其款项至今未收到,进口商失联,请求帮助。由于双方为首次交易,进口商强烈要求以D/A远期结算,考虑到预计利润达25%,A公司便同意了。为降低风险,将空单的收货人做成了代收行。

经调查,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与银行年鉴查询的地址不同。此外,该代收行于2016年被一家小银行收购,信誉情况不明,且SWIFT没有密押。

于是,C银行一方面发电该收购银行,催收并施压,陈述相关惯例规定以及违背后将承担的责任与后果。另一方面,联系同业协助寻找当地律师向代收行施压。历经数月多种手段催收,最终代收行的收购银行主动联系付款人并与其达成付款意见,A公司收回了货款。

选择代收行应十分慎重。非银行金融机构、排名较低及国别风险较高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极易引发风险。本案是否真正遭遇了欺诈难以证实,但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第一,进口商是新客户,出口商在其资信不明的情况下,以托收方式结算,风险过大。在当前疫情肆虐、经济下行压力凸显的复杂贸易环境下,应采取信用证或多种结算产品相结合的方式。第二,D/A远期较之D/P即期风险大,在远期承兑交单项下,进口商承诺到期付款,代收行就会放单,而到期是否付款全凭进口商意愿。第三,托收项下,由于缺少类似信用证方式的银行担保,货物运输采用空运对出口商而言风险陡增。空运单据并非货权单据,即便是单据通过银行托收,代收行没违规放单,收货人仍然可以提到货。而出口商想以代收行的介入降低风险,实则无用,代收行可以引用URC522第十条轻易免除责任,还可以在进口商承兑后将收货权利转让,而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代收行是否将承担责任却难有定论。第四,根据ICC意见R614,托收行并没有责任在发出托收指令前核查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地址是否有误,但该业务中,作为一项服务,托收银行并未尽到审慎提示义务。当发现进口商提供的SWIFT 没有密押时,托收行并未通过银行年鉴查询代收行的信息,也就无法向出口方提示该代收行资信一般、排名过低及且已被收购的风险。

出口商将币种录入失误的托收业务

A公司通过M银行办理即期付款托收,在M银行系统客户端自行录入金额、放单条件等,系统自动生成面函,A公司自行寄送单据,金额29752.92欧元,适用URC522。几天后,M银行收到代收行付款,系统自动收汇入账。A公司致电M银行,称收汇币种有误,入账金额系29752.92美元。M银行查询记录发现发票金额确系29752.92欧元。A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制作面函时误将欧元录入为美元,托收行并未对录入信息、资料进行复核,代收行也未对收到的单据仔细核验,仅根据面函上的币种处理了业务导致收汇金额有误。M银行致电代收行说明事情原委,代收行回复称其系根据面函注明的货币处理,自身并无过失,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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