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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的信用证来单延误应对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

2022年3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多点散发,各地纷纷采取了严格的防疫管控措施。部分地区境外寄来的快件需要搁置多日才可投递,快递公司甚至一度取消了对某些城市的快件派单,这给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来单业务带来很大影响,货已到港而正本提单未能寄到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困境,进口商如何及时提货?出口商如何正常收款?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如何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以下就此类问题展开探讨。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针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比货物晚到的一种传统应对方法。如果货物已经到港,而全套正本提单尚未到达开证行,进口商为了避免高额滞港费、及时实现货物销售,通过银行向船公司开立担保函用于提货,船公司凭银行担保将货物放给指定收货人,这种担保称为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银行用全套正本提单从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船公司收回全套正本提单,以确保不会有任何第三方持有提单主张货权,该项业务流程才算结束。

办理提货担保需要把握两点原则。一是开证行不得不放弃拒付的权利,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开证行都必须付款或承兑,因为其需要得到全套正本提单交给船公司赎回担保函,否则将面临随时被船公司索赔的风险敞口。二是开立提货担保需要申请人交纳足额保证金或占用其专项授信额度,以防止特殊情况下被船公司索赔时,银行履约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基于以上原因,考虑到单据质量得不到保障,或者短期内无法提交保证金或无可用授信额度,进口商使用提货担保的情况并不常见。在某些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快递公司何时恢复派单、单据何时能够寄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申请人对开证行何时能够收到正本提单没有把握,担心其保证金或授信额度被长期占用,更是对提货担保的开立增加了顾虑。

电放提单+电邮交单

在货物已到港或即将到港,而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在内的单据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抵达开证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受益人和开证行协商,采取电放提单加电邮交单的应急替代方案。简而言之,出口商向船公司申请无单放货,同时通过银行用电子邮箱将全套单据扫描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凭单据扫描件付款或承兑。其中的电放提单环节解决了进口商的提货问题,而电邮交单环节解决了出口商的收款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应对疫情背景下快递延误影响的有效途径。

电放提单

所谓“电放”,是指承运人凭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用电讯方式告知目的港代理可以向提单的实际收货人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收回全套正本提单,代之以向托运人出具电放提单。如果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的同时就申请电放,承运人可直接出具电放提单,而无需签发正本提单。在信用证交易中,如果全套正本提单已经通过银行交单并已在寄往开证行的邮途之中,这时如托运人申请电放,则需与承运人协商,承诺在收回正本提单后及时将其归还承运人。

电放提单表面一般盖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这两者大同小异,前者是指船公司的目的港代理人可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与接收快递比较类似;后者则表示收货人可凭电放提单副本提货。与海运提单不同的是,电放提单与空运单据类似,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它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一种特定安排。从某种程度上说,电放提单与提货担保功能类似,都是用来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只不过前者是由托运人发起,后者是由收货人发起而已。

电放提单意味着发货人主动放弃了货权,所以对卖方而言风险较大,如果不是已经收到了货款或者有十足把握能够收到货款,卖方一般不会采用这种方式。然而,对买方而言,如果先付款后电放,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卖方心存不良,有可能会要求船公司中途变更实际收货人,或者伪造虚假的电放提单副本,使得买方无法在目的港顺利提取货物。所以,在接受电放提单付款之前,买方应与目的港船公司代理人联系,核实电放提单的真实性,确保提货万无一失。

信用证项下的电邮交单

本文所指的电邮交单是指信用证受益人通过交单行将全套单据扫描发送至开证行指定邮箱,开证行对单据扫描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根据UCP600,信用证项下交单通常应该提交正本单据,特别是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疫情下快递延误往往让申请人无法及时拿到正本单据,因而越来越多的客户提出了电邮交单的实际需求。与以前曾经风靡一时的用于境外融资套利的传真交单不同,疫情下电邮交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疫情带来的贸易结算难题。通过与电放提单的综合运用,电邮交单的方式可以让信用证的功能得到发挥,使疫情下的国际贸易结算得以顺畅进行。

开证行和申请人接受电邮交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避免重复交单。正本单据只有一套,一般不会出现重复交单的情况。而电邮交单同一套单据可以通过不同的交单行发送多次,如果交单行已做善意议付,从理论上开证行应承担多次重复付款的责任,国际商会曾在一个关于自由议付的官方案例的意见中表明了这个观点。为了避免卷入重复付款纠纷,开证行对允许电邮交单的信用证条款应做一些特别设计。例如,开立在开证行柜台兑用的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 BY PAYMENT),或如果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开立限制在指定银行议付而非自由议付的信用证等。同时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单据必须通过指定银行的指定邮箱发给开证行的指定邮箱,并明确声明开证行不承担重复交单的付款责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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