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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对保函业务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

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保证保险已经成为一种惯用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保证保险虽然是一种起步较晚的新型险种,但由于其具有审批便捷、反担保少等先天优势,日益受到市场经营主体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和青睐,这也给开展传统担保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挑战。笔者试图从保证保险概念及性质、发展历程、保证保险与传统保函的区别等进行分析,并对保证保险对金融担保业务产生的竞争冲击提出反思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银行发展金融担保业务有所借鉴。

保证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本文探讨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责任的保险形式。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还是保证,长期以来在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均存有较大争议。保证保险性质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经济纠纷的法律适用,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保证保险倾向保证性质的观点占据上风,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65号判决明确指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其虽是保险人开办的险种,但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行为,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随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进行修订,其明确提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立法角度首次明确了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保险而存在,确定了其保险性质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明文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内,但是保证保险性质的认定除考虑保证保险外在形式外,更应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此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关系。

保函从性质上讲属于担保形式的一种,与保证保险有着本质区别。保险与担保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保险法》和《民法典》关于担保规定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有很大差异,二者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具体运用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将“保证保险”称为“保证保险保函”,说明其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存在认知缺陷,或者仅仅考虑其本身的担保属性。

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

保证保险出现在18世纪末,它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产生的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即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在英国首次提供合同担保,随后几家英国保险公司相继开办此业务,并逐渐推向欧洲市场。当前保证保险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中美国的保证保险制度发展最为全面,并对其他国家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保证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我国的保证保险最早发端于汽车消费领域,近年来其在关税领域及建筑工程领域逐步形成规模并进行推广应用,在部分细分领域已占据重要地位。

关税保证保险

关税保证保险是助力企业通关的一项创新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申请,出具被保险人为海关、投保人为进口企业的保险,保险责任为保证企业按时缴纳关税,涵盖汇总征税、一般关税等多种模式。

自2018年关税保证保险试点范围从10个试点的直属海关扩大至全国后,2019年底海关总署出台新政进一步扩大了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范围,自此关税保证保险业务量大幅攀升。目前,太平洋保险、人民财产保险、中银保险由于进入市场较早,在关税保证保险市场领域占据重要位置。

较之于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能让企业凭借“一张保单”享受“先放后征、缓税便利”,充分缓释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具有不占银行授信额度、审批手续便捷、适用范围广、费率和准入门槛低等优势,操作上的便捷使得企业享受到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改革红利,特别是让中小微企业更能激发其扩大进出口业务的动力和活力。

关税保证保险本质和作用与关税保函一致,是海关部门首次引进保险产品作为新型担保方式,也是保险行业内第一个以政府机关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产品。其在推动通关提效降费成效卓著,满足了我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时代需求。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关税保证保险在稳外贸、促复工复产以及保证国家税款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

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且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

截至2021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6.16万亿美元,为超过24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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