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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假提单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3期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提单欺诈是外贸业务往来中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实务操作中,“欺诈例外”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信用证申请人及议付行?各交易方应如何把控贸易环节的单证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笔者通过一则实例加以分析。

案例过程

2021年1月20日,M银行某分行致电单证中心,称信用证申请人某企业要求对一笔进口信用证来单进行拒付,看单据能否找出不符点。单证中心查询后发现,该笔来单已于1月18日完成,交单行是H银行天津分行,来单金额为50430加拿大元,进口货物是宝马汽车,起运港是加拿大的温哥华,目的港是中国福建江阴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单证中心再次仔细审核单据,并未找出不符点。

单证中心进一步了解了信用证申请人希望拒付的真实原因。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日期是2021年1月11日,该日期并未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但是,信用证申请人通过船讯网追踪提单上船只的动向,发现该艘船在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日(1月11日)当天并非位于提单上表明的起运港温哥华,而是从中国台湾高雄经中国盐田港驶往温哥华的途中,距离起运港温哥华4000多海里,预计2021年1月22日才能到达温哥华,尚不可知何时能抵达提单上的目的港。然而,受益人已经通过银行正常交单,且单据到达开证行,该证为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按见单后5个工作日计算的惯例,M行应于1月25日下班前付款。申请人试图联系受益人——加拿大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却未能联系上。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想先拒付单据以争取主动。单证中心了解上述情况后,再次反复审核来单,还是无法找出不符点,随后将审单情况反馈给分行,建议申请人继续联系受益人并进行法律咨询。

1月22日,分行了解到交单行H银行天津分行已就该套单据向受益人做过了押汇。分行和开证申请人陷入纠结:是应该向交单行发报请求延期付款,还是强行找出不符点进行拒付?经咨询总行信用证专家,最终决定凭申请人的承诺函于见单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提单上未显示航次为不符点先提出留单拒付;同时,申请人一边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一边继续联系受益人要求提供真实的提单。

1月25日,分行发起拒付业务申请,上传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承诺”,承诺的要点为:(1)申请人知晓该不符点非实质性不符,若交单行反驳,则开证行有权扣除全额的开证保证金用以付款;(2)如果不能在付款到期日前取得法院止付令,应遵循 “先证内履行付款,后证外处理纠纷”的原则执行;(3)因本次拒付申请导致的利息/罚息、费用/损失、责任/风险均由申请人自担。单证中心当天发出了拒付报文,次日未收到交单行的回应。

1月27日,分行致电单证中心,称申请人收到了受益人更换的提单,目前查询到的船讯一切正常,所以申请人主动通过网银申请付款。随后,分行发起了信用证来单付款业务申请,并于27日上午完成了该笔付款。

分析与思考

第一,“欺诈例外”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信用证申请人及议付行?

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但在实务中,尤其在保护申请人的层面,难度较大。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装船日远早于船只真实装船日,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5〕13号)第八条规定的“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情形,故受益人涉嫌信用证欺诈。根据信用证实务中遵循的“欺诈例外”原则,开证行可以摆脱付款责任。然而,“欺诈”的认定不在银行,而在法院,因此在法院的止付令下达前,若受益人提交的正点单据表面真实,开证行仍须履行付款责任。本笔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须遵循见单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的国际惯例。由于收集证据时间太短,开证申请人要在开证行付款前成功申请到止付令具有很大难度。

本案例中,M银行尽量找到了不符点对外拒付,虽非实质性不符点,但为开证申请人申请止付令争取了一定时间。最终申请人没有申请到止付令,但开证行在申请人出具承诺函的基础上保护申请人的做法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体现,可为日后类似问题提供借鉴。交单行已基于交单单据完成了受益人的押汇流程,因本案例中的交单单据实质上并无不符点,若交单行自己未参与欺诈且不知道欺诈存在,则可能被认定为法释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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