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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单据被暂扣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3期

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非常重要,具有货权凭证、索赔凭证等功能。实务中,虽然电子交单早已推出,eUCP也进入了2.0时代,但由于存在法律效力、操作习惯等问题,电子交单一直未能在银行间大规模推行,纸质单据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纸质单据在传递过程中遭遇了单据被暂扣、快递延误等诸多问题,引发了业界关注。

案例回放

A银行开出一笔价值240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效地为议付行柜台,货物为铜精矿,所需单据包括全套凭指示的正本提单。2022年1月11日,议付行B银行寄出审核后的单据,1月14日A银行收发部门签收该笔单据。A银行单证部门随即接到通知,因在与该单据同批次寄来的其他货物表面检出新冠肺炎病毒,该笔单据已被当地疾控中心暂扣,待进一步处理。A银行办公楼也被暂时封锁,员工被隔离。A银行迅速启用后备场所和预备人员,并立刻联系申请人告知该笔单据情况。

围绕该笔业务产生了如下争议。争议一,在A银行签收单据之后便失去单据控制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单据已经提交给开证行的情形?第一种观点认为,A银行虽然签收了单据,却无法审核单据,应援引UCP600第36条不可抗力原则,可暂停五个工作日处理,待拿回单据后继续审核。第二种观点认为,A银行营业受到影响但并未中断,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脱开证行责任。

A银行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通过电文方式联系了B银行,请求B银行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全套副本单据,并请B银行告知正本单据份数、付款路径等要素。1月19日,A银行收到全套副本单据并完成审核,确认相符。

争议二,根据A银行签收纸质单据的日期,还是根据收到B银行副本单据的日期,进而确定交单日也存在一定争议。申请人办理承兑赎单时,开证行应将正本单据交给申请人,但本案中的A银行此时无单可交。由于货物即将抵达港口,申请人拿不到正本提单,就会面临无法提货的困境及高额滞港费。因此,申请人施加压力给A银行,称不见正本单据不承兑,反复催促银行向当地疾控中心索要正本单据。A银行经过分析,认为应以1月19日(收到B银行副本单据日期)作为交单日,处理时限应在1月26日之前。为了防控风险,促进业务的进行,A银行与当地疾控中心及申请人反复沟通,当地疾控中心对该笔单据进行了消杀检验,并于1月26日前将该笔单据交给了A银行,在处理时限内完成了承兑。之后申请人顺利提货,该笔业务圆满结束。

案例分析

A银行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后果,概不负责。”那么,A银行能否援引该条款呢?

首先,A银行是否遭遇了不可抗力?2020年国际商会发布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中指出,“新冠肺炎大流行是否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将取决于事实,并最终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殊法庭、政府或监管机构决定。”因此,不可抗力事件应由司法机构做出最终裁定。由于难以得知司法机构对案例事实如何进行认定,A银行提出遭遇不可抗力的主张并不可行。

其次,A银行是否存在营业中断?《指导文件》指出,如果只是履行过程变得更困难、复杂或昂贵,但完全可以履行某项义务或行为,这并不会触发UCP600第3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在本案例中,A银行可以通过咨询议付行并审核副本单据的方式来确定单证是否相符。虽然审核副本单据可能会导致审单不准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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