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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套提单如何确定发运日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4期

实务中,信用证项下的一次交单经常会包含多套提单,其中在同一运输工具、同次航程、同一目的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最终发运日(SHIPMENT DATE),往往成为单证业务难点之一。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阐述了上述情形下应如何确定多套提单的发运日及计算期限。

案例回放

信用证部分栏位及单据情况为,开证日为2021年5月10日,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货港为A国主要港口,卸货港为中国Z港口,最迟发运日为2021年5月15日。信用证47A栏目存在如下条款:发运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不得接受(SHIPMENT DATE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NOT ACCEPTABLE)。

2021年5月17日,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其中运输单据包含两套提单。1号提单的装货港为A国M港口,卸货港为中国Z港口,船名为ABC V123,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为2021年5月3日;2号提单的装货港为A国S港口,卸货港为中国Z港口,船名为ABC V123,装船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

争议焦点在于,鉴于受益人提交了两套提单,但各自的装船日期不同,那么应以哪个日期作为发运日,这是否与信用证的47A条款互相矛盾,构成不符点呢?

案例分析

案例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发运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涉及到发运日的条款如下:

UPC600第20条ii款:“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THE BILL OF LADING CONTAINS AN ON BOARD NOTATION INDICATING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DATE STATED IN THE ON BOARD NOTATION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SHIPMENT.)”

ISBP745 E6:“若提单载有单独注明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装船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IF THE BILL OF LADING BEARS A SEPARATE DATED ON BOARD NOTATION,IN THIS CASE,THE SEPARATE DATED ON BOARD NOTATION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SHIPMENT.)”

通过上述两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单套提单的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被认定为发运日(SHIPMENT DATE)。

对于同时提交多套提单来说,UCP600第31条(b)款进行了如下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根据ISBP745 B2款iii条,在同一汇票项下提交了多套提单,其中的最迟装船日期将被用于计算到期日。

根据ISBP745 E款(19)a条,如果信用证禁止部分发运,且提交的一套以上的正本提单涵盖货物从一个或多个装货港(信用证明确允许,在其规定的地理区域或港口范围内)发运,则每套提单都须显示其涵盖的货物运输是由同一船只经同一航程前往同一卸货港。

根据ISBP745 E款(19)b条,如信用证禁止部分发运,且按照第E(19)a 段提交的一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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