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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项下跨境担保法律实务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6期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划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本文仅对内保外贷项下跨境担保的法律适用、争议管辖、外汇签约登记以及境内银行担保等方面进行探讨。

跨境担保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规定

跨境担保法律适用的约定,直接关系到跨境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争议解决的规则依据等问题。内保外贷项下被担保人为境外主体,具有涉外要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关系适用法》),以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关系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系适用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交易行为与英国并没有实际联系,但贷款合同选择适用英国法的情况,这种法律适用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里需要谈一下自由选择的限定。法律赋予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自由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对该种自由选择设置了限定。根据《关系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比如跨境担保实务中,以境外企业对境内企业的应收账款做质押,因权利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帐款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关系适用法》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质权设立地在中国,所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不得以选择适用法律的方式排除中国法的适用。同样的规定还涉及到以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的跨境担保业务,其只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跨境担保法律适用的建议

首先,合同对于适用法律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完整,在选择适用法律的同时,应对所选法律有必要的了解。如出现争议时,同样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且各国法律对于程序问题如举证责任等也存在差异。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才能避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应充分考虑所涉合同文本起草的法律背景(如亚太贷款市场公会合同条款是在英国法背景下起草的),并结合管辖条款,选择适用法律。且各个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应尽量保持一致,以降低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及难度。最后,选择适用法律的同时,应注意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以免造成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跨境担保争议管辖

跨境担保争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争议管辖同法律适用一样,会成为跨境担保各方主体协商约定的内容范围。两者看似独立,实则彼此影响。在跨境担保交易中,常见问题是约定境外法院的管辖能否完全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的论述,当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对其争议具有非排他性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该法院是可以受理案件的。但跨境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中并没有对管辖权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进行明示约定的,法院往往会认定此为排他性约定,不予受理。

跨境担保争议管辖的实务建议

因跨境担保所涉当事人可能分布于多个国家或地区,担保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担保人履约时,判决(裁决)的执行会涉及中国法院。因此,在争议管辖的设计上,一方面要结合法律适用的选择来确定管辖法院。如选择中国法,建议选择中国法院或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管辖。另一方面要充分预估诉讼的便利性和执行的可行性,以降低诉讼的成本以及不确定性。比如贷款合同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中国内地法院管辖,那么即使在中国境内可以针对担保人提起担保合同诉讼,但是如果贷款合同项下存在争议,在仲裁庭没有对贷款合同项下数额进行审理和确认的时候,担保合同的诉讼就难以推进,这无疑增加了诉讼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内保外贷项下的外汇登记

内保外贷项下外汇登记的相关规定

根据29号文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需办理登记,如果担保人是银行,则由银行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如果担保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涉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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