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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再出发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7期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跨境资本流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支持和鼓励跨国公司企业集团,是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要素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配置,促进全球经济发展。2012年以来,外汇局不断加强制度供给和顶层设计,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体系,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推动中国制造和中国资金的有机融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2—2015年: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从起步到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从开放中实现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在发展中不断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跨国公司。一方面,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境外公司来华投资兴业,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从最初单一的生产基地逐步发展成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资金中心和行政总部一体化的、具有综合功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日益发展壮大起来的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向世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采购、销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始实施国际化的经营和运作。中国已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重要一环,与世界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

伴随着自身跨境投资和贸易日趋活跃,中外资跨国公司加大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统筹的需求应运而生。2012年,外汇局在北京、上海等地选取部分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2015年,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5〕36号),推动业务备案、账户管理、收支范围、额度核定、集中收付、净额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允许外债结汇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等多项政策,由点及面,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向新的里程碑。

2019年以来:推动构建更高水平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

实践在发展,需求在更新,政策供给必须配套升级。在新的形势下,外汇管理部门结合不同层次跨国公司的特点,设计更加优化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政策框架,形成不同准入门槛的资金池政策,以适应不同主体的经营情况。

推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2019年,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改革内容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取消参加企业数量限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对参与主体实行负面清单,支持所有类型实体企业平等开展资本项下和经常项下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同时剔除了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参与,防止资金空转和跨境套利。

二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收支风险。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管理,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规范资金流入和流出,并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跨国公司跨境收支进行逆周期调节。

三是进一步简化手续。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大大降低企业管理和运营成本。

四是释放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

五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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