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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高额保兑费案例看保兑信用证实务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7期

保兑在信用证业务中较为常见,实务中关于保兑的发起方、转通知行对于保兑事项的通知、保兑信用证的性价比等问题可能产生一定的争议。本文以一则高额保兑费实务案例,探讨保兑业务处理过程中出口商和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经过

2021年8月30日,M行作为第二通知行收到一笔由尼日利亚开证行开立并经德国保兑行通知的一笔信用证MT710报文,金额24.8万元,报文中部分场次内容如下:

40B(信用证形式):不可撤销,我行加具保兑(IRREVOCABLE ADDING OUR CONFIRMATION)。

41A(兑用银行及兑用方式):保兑银行,付款(CONFIRMING BANK BY PAYMENT)。

49(保兑指示):保兑(CONFIRM) 。

58A(保兑行):保兑银行名称(CONFIRMING BANK’S NAME)。

71D(费用承担):所有尼日利亚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CHGS OUTSIDE NIGERIA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47A(其他约定条款):来自保兑行信息,应开证行要求我行已对信用证加保,我们将收取每年1.2%的保兑费,最少每季度200欧元(INFO FROM CONFIRMING BANK :AS REQUESTED WE HAVE CONFIRMED THE ABOVE-MENTIONED CREDIT. WE SHALL CHARGE OUR CONFIRMATION COMMISSION OF 1.20 PCT P.A MIN EUR 200 P.Q.)。

2021年9月10日,M行收到保兑行转通知的第一次修改MT707报文,此次修改增额40万元,报文22A场显示“ACNF(ADVICE AND CONFIRMATION OF CREDIT AMENDMENT,通知并对修改加保)”,德国保兑行同意对增额部分保兑。受益人对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兑行主动加保且收取大额保兑费的问题提出异议,M行建议受益人及时与外商沟通撤销保兑或商议保兑费用承担问题。

2021年9月27日,M行收到保兑行转通知的第二次修改MT707报文,将49场修改为“不加保(WITHOUT)”,22场依然为“ACNF”,并要求受益人明确回复是否同意本次修改。M行回报称受益人同意此次修改并强调受益人不同意保兑行对信用证加保。2021年10月6日M行收到保兑行转通知的第三次信用证修改时,报文中22场变更为“ADVI”(ADVICE OF THE CREDIT AMENDMENT,仅对修改通知),即仅为通知,意为已撤销保兑。

案例分析

保兑的发起方问题

案例中,受益人无加保需求,开证行仍开出加保信用证,保兑的发起方到底是谁?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进口国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出口商会担心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这时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立保兑信用证,受益人交单给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单证相符即构成保兑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这样出口商可以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因此出口商主动要求加保的情况较为常见。

本案中受益人表示对加保事宜毫不知情,且经沟通后得知进口商对此也不知情,因此推断保兑应是开证行主动要求加具。开证行主动要求加保与其所在国尼日利亚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尼日利亚央行2015年对41种商品进口实行外汇管制,后扩大至43种,涵盖了从大米、肥皂、钢管到私人飞机等领域。为了应对外汇管制政策,尼日利亚银行在对外付款以外币结算时,会使用其在第三国的账户行作为付款银行,本案例中德国保兑行就是作为指定银行代理尼日利亚开证行进行信用证审单并付款。

转通知行对于保兑事项的通知问题

保兑行MT710报文中49场的“保兑(CONFIRM)”,是开证行要求第一通知行加保,还是第一通知行要求第二通知行加保?

国际商会(ICC)案例中有与本案相似的案例,Document 470/TA.822rev案例中开证行授权第一通知行加保,第一通知行同意加保在转通知时MT710依然保留了49场“保兑(CONFIRM)”内容,指定行收到MT710后也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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