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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转通知信用证遭遇的“信任危机”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7期

为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可以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近期笔者遇到的一则案例中,贸易往来密切的交易双方在第一次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却产生了信任危机,申请人在提货后拒绝付款并退单。因此,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和出口方银行不仅需要关注贸易层面,也应思考如何实现信用证交易的相对安全性。

案情经过

2022年2月初,国内A银行收到一份MT710格式的转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为中国家具出口商M公司,出口货物为家具。申请人为英国L公司,与受益人有多年的贸易往来。信用证通知路径较为曲折,开证行是英国一家信托公司,第一通知行是俄罗斯C银行,第二通知行是塔吉克斯坦T银行,交单地址为开证行位于塞浦路斯的国际业务部门。

信用证47A栏位有一则软条款引起了A银行的注意,即所有单据必须英文出具,并由信用证各方签署(ALL DOCUMENTS MUST BE WRITTEN IN ENGLISH,AND SIGNED BY ALL PARTIES OF THIS L/C)。

A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M公司的同时,也提醒客户注意上述软条款。3月7日,A银行收到M公司提交的第一笔交单,金额为97999美元,经审核发现单据存在诸多不符。M公司确认不修改不符点后,A银行将单据寄出。3月29日,A银行收到拒付电文,不符点包括所有单据未由信用证各方签署。4月12日,A银行再次收到报文,称开证行已经退单并关闭此笔业务。

此前,A银行已从M公司处得知,由于英国的货代公司私自放单导致货物已被申请人提走。M公司坚持称其已与申请人联系多次,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并保证及时付款。为了避免受益人损失,4月19日,A银行据此发报,要求开证行与申请人L公司核实情况,但未收到回复。4月25日,A银行再次发报请求开证行协助督促申请人以电汇方式付款。5月4日,开证行只回复称其已退单并关闭此业务,只字不提前两次报文中提到的内容。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退回的单据也一直滞留。考虑到开证行已按照UCP600第16条完成了拒付和退单,且申请人提货与开证行并无关系,开证行付款责任也已解除,因此A银行只能建议M公司通过私下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L公司和货代公司承担责任。M公司再次联系申请人,L公司却因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至5月底,M公司仍未收到货款。

案情分析

A银行了解到,进出口双方已有多年的贸易往来,该笔业务是两家公司首次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且申请人当前财务状况和税务信息均显示正常。但本案受益人却钱货两空,双方为此还闹上法院进行诉讼。在复盘整个案情经过后,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此次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受益人存在对信用证独立性缺乏认识等问题

受益人缺乏对信用证独立性的认识。信用证本质上是独立于销售合同的,且信用证项下每次出单也是相互独立的,受益人应对信用证与销售合同进行严格区分。在第一笔交单被开证行拒付退单后,A银行曾多次劝阻,但受益人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发货交单,盲目相信其交付第二批货物后L公司会电汇两笔货款的说辞。该笔交单后续同样遭到开证行的拒付退单,但在A银行的多次提醒下,M公司严格管理货代公司,把控后续货权流转,有效避免了进一步损失。

受益人忽视信用证项下货权转移方式发生变化。在以往电汇(T/T)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直接先放货给申请人。但在信用证项下,申请人需先向开证行表明放弃单据不符点进行赎单后才能提货。由于首次使用信用证,受益人未注意到货权转移方式这一变化,忽视货权在信用证项下的重要性,从而疏于管理货代公司,导致货代公司私自放货,造成其钱货两空的困境。

受益人忽视开证行资信风险。本案中的开证行是一家信托公司,与A银行没有密押关系。A银行在上网查找开证行和转通知行相关信息时,却查找到第一通知行C银行存在利用MT710转通知进行诈骗的诸多案例。开证行的名称与C银行的名称几近相同,让人不得不怀疑开证行的资质和声誉,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存在一定风险因素。

申请人存在未正确选择开证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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