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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A925看信用证保兑的窘境与误区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8期

保兑信用证看上去很美,受益人表面上像是买了一个双保险,同时拥有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承诺。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这个双保险往往变成了双刃剑,保兑行对单据的苛刻和挑剔拒付常常使受益人深受其害,甚至遭受惨重损失。保兑行与开证行由于对惯例的理解和审单尺度不同,也经常卷入单据是否正点的争议之中,使银行对信用证保兑陷入想保不敢保的窘境。信用证保兑似乎变成了鸡肋,在实务中的使用越来越少,这种现象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值得业界关注与探讨。

一个案例

国际商会近期发布了一个关于保兑信用证业务咨询案例的官方意见(编号TA925),让这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该案例简要情况如下:

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将单据交给保兑行,保兑行审单未发现不符点。单据到达开证行后被拒付,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为:产地证显示的毛重与提单和装箱单上显示的毛重不符。经查,产地证显示毛重为15330千克,而装箱单和运输单据显示的毛重为15303千克。受益人要求保兑行付款,认为保兑行在审单时没有发现不符点,即意味着单证相符,保兑行应该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承认自己审单时确实忽视了这个不符点,但既然不符点客观存在,根据UCP600第8条,保兑行仅对正点交单承担付款责任,那么此笔业务保兑行自然可以摆脱付款责任。受益人以UCP600第15条B款进行反驳,即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保兑行必须承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于是将案例提交给国际商会裁决。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认为,保兑行必须付款,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认为不符点成立这个事实并不影响保兑行认为单证相符的立场。这个不符点是否成立本身就存在争议,但这并非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是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但保兑行在审单时没有发现,保兑行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呢?

国际商会的结论对这个问题持肯定立场,笔者认为其观点有待商榷。从信用证实务角度考虑,由于可能存在的理解不同或人员疏忽等原因,保兑行认为单证相符而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UCP规定的银行“合理审慎”审单原则,如果审单人员已经做到尽职免责,细微不符没有发现也属正常。由于漏提一个无足轻重的不符点,就要求保兑行赔付全套单据的巨额货款,势必给保兑行的审单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迫使保兑行选择挑剔拒付以求自保。另一方面,从保兑的本源看,保兑行担保的是开证行的支付能力、国家风险和地区风险,并非担保单据绝对正点,其不应卷入不符点的纠纷之中。单据质量风险按理应由受益人承担,因为受益人才是实际制单人和交单人。实际上,从常理而言,只要单据存在不符点的“事实”,无论由谁发现,保兑行均应该可以摆脱付款责任。

两起纠纷

这个案例让笔者回想起20多年前亲身经历的两起信用证保兑纠纷事件。其中一笔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是印尼某大型国有银行,金额为100多万美元。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提单日后一年)遭遇了亚洲金融危机,开证行被印尼央行接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信用证款项无法支付。受益人催促保兑行付款,当时负责该笔保兑业务的笔者偶然在厚厚的业务卷宗里发现了一张不符点联系函。原来,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并通知了客户,受益人出具联系函担保不符点出单。随后,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开证行正常承兑。最终,笔者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说服客户,让保兑行摆脱了付款责任。

另一笔由笔者负责办理保兑的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是伦敦一家外资银行,金额200多万美元。笔者所在银行审单过程中未发现任何不符点,但单据到开证行后,外资银行以发票上的受益人地址不符为由拒付。笔者仔细查核业务留底,确实发现发票受益人详细地址有几处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按照现今ISBP745的规定,应该属于比较明显的打字错误,不构成不符点。但当时还没有ISBP,打字错误是否属于不符点没有明确标准。经过几轮反拒付的电文往来,开证行始终坚持拒付,受益人追催付款,无奈之际笔者转告客户,根据国际惯例,保兑行只对相符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鉴于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保兑行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后续没有再追款。后来笔者所在银行的伦敦分行多次找这家外资银行交涉,最终追回了款项,客户对结果非常满意。这个案例与TA925比较类似,如果当时有了现在这个国际商会的官方意见,保兑行估计很难摆脱付款责任了。

三种窘境

至今,关于信用证保兑的纠纷和争议从未停止过,窘境时有发生,让保兑行忧心忡忡,受益人胆战心惊。

保兑形同虚设

某信用证受益人在中国,申请人和开证行在非洲,保兑行在欧洲。受益人通过交单行寄单保兑行,保兑行由于担心开证行拒付,于是先从单据中找出几个似是而非的不符点拒付,要求交单行授权其将单据以托收的形式转寄开证行。交单行多次反驳无效,保兑行坚持己见,单据滞留在保兑行,而货物即将到港。此时受益人心急如焚,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保兑行的要求,授权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保兑形同虚设。因为增加了保兑,受益人不仅要承担高昂的保兑费,还影响了单据流转效率,更有甚者将一套本可正点的单据苛刻挑剔出不符点,使开证行顺水推舟也摆脱了付款责任。受益人本该享有的双重保险丧失全无,保兑信用证沦落为了出口托收,最终付款希望全部寄托在开证申请人身上,银行信用变成了客户的商业信用。

保兑行设法解除责任

某信用证受益人在北京,保兑行在上海,开证行为中东地区某国银行。受益人交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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