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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跟单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率的实务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8期

信用证结算引入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人,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有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在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是进口商付汇赎单、出口商安全收汇的前提。单据存在不符点,无疑会影响结算和融资的效率,对当事各方造成一定负担,即出口方的贸易回款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进口方获得单据、提取货物的时间有所推迟,银行也增加了讨论不符点、联系各当事方、处理单据的相关成本。鉴此,2022年6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第三期技术咨询简报(以下简称“国际商会简报”),主题为“降低跟单信用证下的不符点率”,列举了各种拒付类型和常见不符点,分析了产生不符点的原因,并提出降低不符点率的解决方法。本文结合国际商会的意见和实务案例,从信用证条款开立、受益人制单与银行审单三个环节,就如何降低跟单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率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风险规避的基本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

在信用证条款开立环节避免不符

国际商会简报指出,信用证条款起草不当和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过时或不恰当是导致不符点的部分原因。信用证条款起草不当,通常是由于开证行与申请人前期沟通不足,条款未能准确反映申请人需求。开证行对于国际惯例的认识不够透彻,不了解相关实务,会造成拟定的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或与贸易实务情况不符。申请书格式不恰当则会导致开证行误读申请人意图。国际商会提及的上述情况,在实务中屡见不鲜。

下面结合案例加以说明。进口商X公司与出口商Y公司签订进口钢坯的合同,约定数量为1.5万吨,单价为400美元/吨,数量与金额允许5%的溢短,不允许分批装运。按照合同约定,10%的货值以电汇(T/T)方式预付,剩余90%货值通过信用证结算。进口商X公司向M银行申请开立议付信用证。申请书要求填写支款金额占货值金额的比例,进口商随之将该栏目填写为90%,并注明其余金额已预付。随后信用证被开出,金额为540万美元(即货值600万美元的90%),47A场则相应地规定,“本笔信用证仅覆盖总货值的90%,总货值的10%已在信用证外预付(THIS L/C ONLY COVERS 90PCT OF TOTAL GOODS VALUE,10PCT OF TOTAL GOODS VALUE HAS BEEN PAID OUTSIDE THIS L/C)”。

如果受益人装运1.5万吨整,则实际货值为600万美元,信用证下支取金额恰好为540万美元。然而,受益人实际仅装运了1.43万吨,货值总额为572万美元,这也导致发票支款金额并非信用证规定货值的90%(即572万美元的90%为514.8万美元)。尽管受益人的交单符合贸易双方的约定,但从表面上未满足信用证 “支取金额并非货值90%”的规定,构成不符点。

在上述案例中,若开证行与申请人起草信用证时能预见货物溢短装可能导致的支款比例问题,从而将支款金额规定为“装运货值减去已预付金额”,则既符合买卖双方的交易实际,又不会造成单证不符的潜在风险。

因此,为避免此类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不匹配导致的交单风险,开证行应就条款的含义与客户深入沟通,结合贸易实务,厘清客户的真实意图。根据国际商会简报的意见,开证行还可采用以下方法确保开出合理的信用证条款,如仔细推敲开证申请书栏位的准确性,避免提供误导性的表述;系统地考虑信用证和修改的内容,注重逻辑的前后一致性;加强对细节的关注,谨慎考虑信用证中的相关要求是否必要;避免加入非单据化条款;尽量避免排除UCP具体条款等。

笔者认为,只有开证行遵循国际惯例的精神,维护自身国际信誉,才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畅开展。宣传普及信用证相关知识,传导国际惯例及国际商会的意见,也是开证行应该始终坚持的。

在受益人制单环节避免不符

受益人制单产生的不符点可分为以下情况:第一种情况,受益人实质性违约导致的不符点。如合同规定最迟装运期为5月1日,但由于受益人市场调研不充分而未能组织起足够的货源,最终导致迟装运、迟交单,这属于国际商会简报所指的“对整个生产、发运缺乏管理”。根本的解决办法需要受益人按时履约,合理规划时间与生产调度安排。一旦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交单,则应与申请人沟通修改信用证,以消除隐患,确保单证相符。

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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