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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持续优化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9期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当前,尽管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进入新一轮重构,但决定全球供应链格局的核心逻辑并没有改变,中国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是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满足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需求,外汇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不断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用。

中国已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多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规模保持稳定,投资结构持续优化,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在华投资信心持续增强。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337.3亿美元,同比增长8.8%,比全球制造业FDI增速高出1.1个百分点;2021年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比2020年增长14.8%和21.1%,增速比2020年分别高出13.9和14.1个百分点。

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稳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中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日益发展壮大,并开始走向世界。中石油、中远、长虹、中兴、华为、海尔等一批优秀中资跨国企业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在采购、销售和资金管理方面开始实施国际化的经营和运作。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不断完善

伴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发展壮大和中企“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的政策诉求相应增加。为提高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效率,跨国公司习惯采用统一采购、销售、资金集中收付汇和集中运用管理的运作模式,如何将由此产生的跨境贸易收付需求和跨境投融资需求与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相兼容,成为政策制定部门所面临的新课题。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就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

2012—2015年: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初步管理框架

探索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创新试点。2012年,外汇局率先在北京、上海等地选取部分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试点政策允许跨国企业境外成员企业资金直接归集到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所开立的在岸国际主账户,允许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归集进入国内主账户,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之间有限联通,从而实现额度控制下的资金划转功能。该试点政策一经推出,市场反馈良好,其后,试点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试点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广东、深圳、苏州、湖北、浙江被纳入第二批试点。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管理框架初步形成。2015年,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该管理规定在2012年以来试点经验基础上,在业务备案、账户管理、收支范围、额度核定、集中收付、净额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方式、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允许外债结汇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等。至此,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管理框架初步形成。

2016—2019年: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管理框架不断完善。2016年以来,外汇局不断总结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经验,顺应跨国公司发展需求,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形成全国版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2019年3月,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对跨国公司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梳理规范。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自动采集相关数据,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减轻银行、企业数据报送负担。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管理框架形成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业务管理升级提质。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与部分大型跨国公司深入调研座谈以及多方充分论证后,外汇局于2021年3月会同人民银行在深圳、北京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首批试点。试点面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要求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本外币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实现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二是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适度调整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可分别在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2倍和0.8倍以内融入外债、开展境外放款,在稳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升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子)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四是试点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五是实现一定额度内意愿购汇。购汇所得外汇资金可存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对外支付。六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扩围增效。2022年7月,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在北京、深圳、宁波、上海、广东、浙江、青岛、陕西等地开展第二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进一步扩围升级。试点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展试点地区、增加企业数量。在首批1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选取符合条件的40家试点企业,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试点企业均属实体类行业,企业管理成熟、风控规范。二是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允许主办企业对资金池名单内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间贸易项下往来资金进行集中收付,该业务占用资金池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外债和境外放款的跨境融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计算外债或境外放款余额时引入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体现“本币优先”原则,鼓励跨国公司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