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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0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高速发展,作为银行服务对外贸易的主要金融产品贸易融资,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从信用风险管理角度,贸易融资分为两类,分别占用金融机构授信的贸易融资、占用非金融机构授信(法人客户授信)的贸易融资。而后者在实践中面临的信用风险更大,一直是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尽管银行内部制度对贸易融资的贷前、贷中、贷后相关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做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尤其是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方面,往往困难重重、流于形式,导致部分银行贸易融资实际风险管理效果不佳,风险情况层出不穷。

这部分成因存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由于贸易融资本身需要将贸易自偿性作为信用风险的缓释手段,降低准入要求所带来的风险必须通过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措施予以缓释,这意味着对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求较高。主观方面原因则包括:银行人员对贷中贷后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银行人员责任心不强;部分银行内部考核以营销业绩为主导致银行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贷前营销和审查方面。

贸易融资业务的“非需求性”发展

广义的贸易融资,被定义为与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其内涵在业内基本固定为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具体产品的统称。然而,贸易融资那么繁琐,为什么还要做贸易融资?

如果从贸易融资的定义出发,开展贸易融资主要是因为企业客户有贸易,且基于这个贸易有相应的融资需求。但实际上,贸易背景和融资需求只是企业办理贸易融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体而言,假如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有进口付汇的外汇结算和融资需求,银行通常会推荐其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但实际上,直接满足企业进口融资需求的银行产品还有多种,包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加购汇等。何种条件下企业只能办理进口押汇融资呢?这个条件可能是,企业达不到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准入要求,而必须利用贸易项下自偿性作为风险缓释手段,从而达到银行融资准入要求。假设流动资金贷款的准入要求是银行对企业的总体评级在A级以上(假设该评价是兼顾考虑抵质押担保措施的总体评价),贸易融资的准入要求是总体评级在B级以上,那么理论上贸易融资的目标客户是总体评级在A级和B级之间(A级高于B级)。

贸易融资部门,通常为银行中负责管理、推动、操作跨境金融和贸易金融业务的部门。受我国监管力度持续加强、虚假贸易风险暴雷、人民币汇率呈现双向波动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国际业务和贸易融资的发展面临瓶颈,给银行贸易融资部门业绩考核带来较大压力。贸易融资部门为了完成内部考核任务,往往会将目标客户大幅拓宽,从而导致贸易融资的“非需求性”发展。贸易融资业务“非需求性”发展体现为客户自身资质和抵质押担保措施已经达到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等一般贷款准入标准的情况下,但为了配合部分银行的需要而办理了贸易融资业务。

笔者认为,贸易融资业务“非需求性”发展是部分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措施难以落实、总体风险未实质性缓释的内在重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客户抵触情绪较高。对于客户来说,其核心需求是融资,至于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还是贸易融资,并不是客户关心的重点。在相同条件下,客户自然偏爱操作更便利、资料更简单、额外要求更少的融资方式。贸易融资在操作流程、资料准备、放款要求上比流动资金贷款更为繁琐。对于自身财务资质以及抵质押担保已符合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客户,对贸易融资方面的额外要求自然会有抵触,行动上发生各种“不配合”,例如单证信息无法严格满足贸易融资要求、不肯提供货物运输类单据、销售回款不愿意设在融资银行、办理支付类融资时不愿意提供销售端背景材料、不愿意配合银行对货物和资金流方面的贷后检查等,从而使得银行难以落实对上下游贸易背景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货物流、资金流的封闭管理。

第二,部分客户为满足贸易融资要求构造贸易单证和背景。“构造”并非完全虚构,而是通过修改单证或情况说明等方式,将实际上并非严格符合贸易融资放款要求的贸易背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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