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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策略探索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0期

现阶段,我国针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控制方法,主要借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等国际组织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成熟实践。与此同时,我国与境外司法管辖区之间跨境资金流动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呈现出兼具遵守国际通行惯例与中国监管规则的特色。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将本外币管理体系与反洗钱法规要求相衔接,以有效控制跨境业务反洗钱风险。

准确识别跨境业务受益所有人

追根溯源识别客户和交易受益所有人,是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基础,明晰受益所有人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石。

任何一项跨境业务,从建立业务关系起,无论其是否存在跨境资金流,金融机构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工具。要降低这种可能性,根本问题是追溯识别交易受益人。如果不能准确识别受益所有人,银行采取的反洗钱措施就无法精确打击目标。

当前,我国已经发布多项规范性文件,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这些规定实际指导性很强,对如何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进行了明晰指导,可解决绝大部分境内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

但跨境交易不同于境内交易,资金链条上涉及的不同主体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由此导致一个很棘手的操作性问题,即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不同、交易存在差别、语言各异,即使将相关的证明材料翻译成中文,境内金融机构可能也会因为文化差异导致“读不懂、不理解、不会分析”,从而无法准确识别出受益所有人。

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或开立人民币境外机构非居民账户(NRA)的境外企业为例,通常其股权构架比境内中资企业复杂,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为了避税或申请某一类业务许可更是经常性地设立大量特殊目的公司(SPV)。对这些外资企业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一定会追溯到其境外股东。如何有效识别境外公司的受益所有人,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展业规范仍然停留在“各行其是”的初级阶段。

在跨境业务中识别客户受益所有人之难,并非为中国金融业所独有。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而言,要准确识别注册在另外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客户受益所有人,均面临着类似的监管法规差异、语言等方面障碍,并不容易实现。

为更好地管理洗钱风险,笔者建议,将跨境业务风险定位为高风险。为确保境外主体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高管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身份识别要求。比如,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相关证明材料须经境外主体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如境外主体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或机构可通过中国境内委托公证人(经中国司法部认证)办理公证手续,台湾地区的个人或机构则可按照《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办理公证手续。

穿透审查跨境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查明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是跨境业务反洗钱风险管理中的难点。当前,我国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无因”跨境业务提供金融服务。跨境资金流动、债权债务关系应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相应地,每一笔跨境业务也须有符合监管要求的交易文件作为支撑。具体而言,资金收付往来应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等。但即便在形式上满足了贸易背景真实性条件,相关资金是否合法,仍是一个世界性的监测难题。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允许境内出口商可以在当地外汇局备案后,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一段时间后,如出口商将其境外账户中的存量资金汇回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则属于跨境同名账户资金划转,中国境内银行可能无法穿透、查验此出口商汇入的资金是否全部来自于其跨境货物贸易。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兴跨境业务类型不断涌现。以境外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为例,不同试点地区关于QFLP投资者资格、资本金结汇和人民币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税务安排等存在一定差异,不同地区在QFLP是否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规定。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因地制宜,具体分析新型跨境业务,对其中可能发生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环节进行针对性防范。

高度关注跨境同业业务中的风险

在境内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中,跨境同业业务是长期被忽视的领域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27条仅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的“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进行了规定。

跨境同业业务泛指交易双方或多方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业务。不同的细分金融行业均有不同程度涉足跨境同业业务。从交易目的来看,跨境同业业务有跨境同业清结算和跨境同业投融资两个不同维度。跨境同业清结算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为境外同业提供的跨境人民币相关的支付结算类金融服务,如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以及提供结算需求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包括即期和衍生品)等;跨境同业投融资主要是指境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对方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通过对方提供的中介服务投资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的投融资类金融服务,比如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在境外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外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通、相互投资内地和中国香港股票市场的沪港通或深港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母公司举借外债等。还有少量的跨境业务,兼具跨境同业清结算和跨境同业投融资的特点,比如境内人民币代理银行向境外人民币参加银行提供账户融资等。

由于跨境同业业务的交易双方都是被高度监管的金融机构,交易主体的固有风险较低。但跨境同业业务显著不同于其他类型跨境交易的是,绝大多数交易并不是出自于交易主体自身的意愿,而是由其服务对象来发起和推动。换言之,跨境交易的驱动者并不是金融机构本身,金融机构扮演的角色更多为资金的通道。比如在QFII业务中,QFII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和股票经纪账户,从事场内股票、债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场外交易。从投资行为来看,QFII在自主投资,但实际上为数不少的投资资金系由QFII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的形式从境外终端投资者募集而来,这其中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不可忽视。再比如在人民币跨境清结算业务中,境外人民币参加行通过境内人民币代理银行提供的结算代理服务,将人民币货款由境外进口商支付给境内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内出口商入账货款的过程中,对境外进口商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境外人民币参加银行疏于对境外进口商的审核,境外不法分子就有可能将其洗钱所得以货款的形式洗白。

综上,如何有效控制跨境业务中的洗钱风险,是世界性的难题,相关金融机构一直在持续地探索并总结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必须要将产品部门对具体业务的行业知识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的专业技能结合起来,在具体的业务场景下有的放矢地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以及防控方法的合理性。要实现这样的结合,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严格遵循各项产品及服务的现行监管要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张家铭单位: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作者汪灵罡单位: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