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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助力外贸新业态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0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程度不断深化,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外贸“放管服”扶持新政策。与此同时,我国出口成绩表现亮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外贸企业对人民币在跨境收付结算中的使用需求日益强烈。但传统银行跨境结算业务中强调“单证审核”,难以满足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各类新型贸易业态的需要。为此,人民银行、外汇局陆续出台多项政策,2022年7月21日施行的《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下称《通知》)便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其对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出诸多创新政策与细化规则,有助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通知》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供统一的监管依据

在《通知》出台前,人民银行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下称《指导意见》)首提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并就业务范围、合规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后,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地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需要,制定了差异化的地方试点文件。此外,各地对于支付机构参与服务的外贸业态类型也有差异化的要求。

随着近年来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原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主要适用于B2C跨境电子商务场景,已经不能适应多元化的市场环境,无法满足诸多外贸新业态经营者的跨境人民币收付需求。《通知》以此为契机,对各类外贸新业态市场需求与监管要求予以回应,以统一与细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管格局。此次《通知》的创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拓宽市场交易主体范围,明确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出口卖家和进口买家都属于服务主体范围;二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拓宽业务办理范围,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整个经常项目下,为初次收入(收益)、二次收入(经常转移)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打开空间;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的资质及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三反”等要求;五是对齐跨境外汇支付监管方式,增加跨境人民币支付还原申报要求,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六是推动跨境支付业务清算“断直连”,明确清算应通过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通知》进一步要求银行与支付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既是服务的合作者,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银行来审核合作支付机构的合规展业能力,银行则需承担向监管备案等义务,最终形成一条“监管把控银行、银行把控支付机构”的合规链路。

《通知》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出新的要求

《通知》为银行与支付机构在外贸新业态背景下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供了机遇,也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从业机构类型和数量进一步增长,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要适应更加竞争的市场环境。虽然受益于外贸新业态迭代发展,市场需求也同步大幅增加,但是由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开数据显示,国内在经营业务范围中明确标明“跨境支付”“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收付款”等内容的非银行类企业存量超过450家,其中包括持牌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其他与跨境结算辅助业务相关的信息服务机构。8月23日,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司长刘斌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经常项目便利化助力涉外经济发展》中谈到,目前已有22家支付机构和14家银行可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未来从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支付机构数量可能更多,可选择的市场服务机构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客户可选择的结算产品亦将更为丰富。

二是银行与支付机构同场竞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市场侧重应各有不同。目前海外出口业务在外贸新业态进出口业务中占比较高,其中以亚马逊以及各类独立站为代表的跨境电商平台占有一定的业务比例,由于使用境内银行结算账户绑定跨境电商平台的收款账户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便,近年来境内部分支付机构在外贸新业态的跨境结算业务场景中取得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使用境外支付机构的账户接收跨境交易资金并通过境外与境内支付机构合作的方式提款入境已成为许多境内卖家的首选。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由此可见,银行除了担任境内支付机构的特定业务合作银行以外,也可以选择自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这也将银行拉入与支付机构同一条竞争赛道之上。

但由于大部分外贸新业态集中于出口业务,因此现阶段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产品和服务侧重点仍有所区别。境内支付机构往往依托于股东的业务场景,在跨境交易电子信息收集、传输、验证等方面更有优势。特别是部分境内支付机构在境外依法设立当地持牌机构,形成跨境结算服务网络,通过与境外持牌机构的合作为境内用户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用户体验性与便利性优势更为突出。境内银行一方面可以发挥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优势,进一步挖掘存量客户在外贸新业态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其境外分支机构人民币购售业务联动,或者利用境内自贸区银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试点业务资质,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满足境内用户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合理需求。

三是引入“展业三原则”,加强交易真实性审核。商户风险管理和交易真实性把控是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关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即 “展业三原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包括跨境结算业务在内的各类银行业务必须遵守的业务操作要求和基本职业操守,银行各级业务条线对此均有充分的认识。但是对于支付机构,并未有与“展业三原则”相类似的明确监管要求。近年来,支付机构因开展跨境结算业务违反真实性审核义务而遭受高额罚金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某支付机构为境外多家非法黄金、炒汇类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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