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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保证人的抗辩权利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0期

保证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对债权保障及融资担保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中“保证合同”一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担保法》”)的基础上对该类典型合同的法律属性、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抗辩、诉讼时效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原《担保法》以解决三角债问题为立法初衷,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利益保护不足。《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等方面更加注重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以体现公平原则,也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商事保证人的抗辩权利

保函是应保函开立申请人(通常为合同中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的要求以其合同相对方为受益人开出的,用于担保基础合同的当事一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按照担保合同与其所担保的基础合同是否具有主从关系,保函可分为从属保函和独立保函。基于独立性的基本原则,独立保函的担保关系独立于其担保的基础交易关系。开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仅基于担保关系本身而产生,即开立人因受益人的交单与保函的约定不相符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此外,独立保函的开立人还享有欺诈抗辩权利,构成开立人对凭保函受益人相符交单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唯一例外。可见,开立人在独立保函项下行使抗辩权利的空间十分有限,由此体现出这种以金融机构为出具主体的担保更加注重实现商事债权的便捷性和高效率。从属性保函隶属于“保证合同”范畴,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合同。为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保证人的抗辩权在保证人权利保护机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典》为保证人主张抗辩、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法律空间。

在商事保证人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等主体开立的从属性保函中,商事保证人在保函项下通常仅承担付款责任,而非代主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合理、合法、充分地行使抗辩权利能够维护担保交易安全,保护商事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资金损失。根据对保证人抗辩主张的来源进行划分,保证人的抗辩可分为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而生的抗辩和基于主合同而生的抗辩。由于行使抗辩权利的基础不同,商事保证人为行使抗辩权获取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可按照前述分类对抗辩权利的行使进行差异化处理。

首先,商事保证人基于保函本身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地行使抗辩权利,是其履行担保人的职责所在,也是其履行担保责任后获得申请人偿付的前提条件。

从对保证合同内容的约定上看,保证人作为债务人,依据其与债权人对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间等约定履行债务。若债权人未按保证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范行使权利,保证人则有权抗辩。此为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而生的抗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证方式决定了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条件。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权人经过诉讼和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予以对抗。保证人在行使该项抗辩权前应关注是否存在《民法典》第687条列举的例外情形,即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些例外情形排除了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带来的顺序利益。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顺序利益,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强的债权保障力度,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须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基于保证从属性的考量,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保证人对超出约定或大于主债务范围的债权请求,有权拒绝。诸如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保证人除承担主债务的保证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另外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另外的违约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将不能被法律支持。

三是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保证期间起算前及结束后,保证人可主张抗辩以否定保证债权。一般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保证期间尚未起算(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尚未发生,因而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基础。保证期间经过后,因债权人未在一般保证下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在连带责任保证下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导致权利的丧失,无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上看,保证人还可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694条主张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商事保证人借助申请人或第三方的协助义务援引主合同下的抗辩,是其捍卫自身权益的有利保障。基于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性关系,《民法典》第701条和702条规定了保证人依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根据此条款,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此规定采纳了学理上的通说,对原《担保法》第二十条“抗辩权”一词进行了修正,从而使得该项法律规定的内涵更加明确,对保证人的保护更加周全。“抗辩”与“抗辩权”仅一字之差,内涵和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却不同。“抗辩”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抗辩指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阻碍对方请求权的实现而非否定该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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