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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视角下的对外贸易域外管辖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1期

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域外管辖在处理国家间经贸利益的影响,穿透式监管理念已被不少国家接受并实践。为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安全和利益,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完善域外管辖相关法律制度。本文从外汇管理角度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对外贸易领域域外管辖的特点与局限,并据此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外汇管理领域对外贸易域外管辖规则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外汇管理领域针对境内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主体在境外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要求上述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相应域外管辖规则集中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下称《指引》)。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领域对外贸易域外管辖规则主要是针对境内机构及其境外关联机构进行创设。

一是对境内机构的境外外汇账户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指引》明确规定,根据经营需要,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记录的境内机构可将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并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在境内机构的境外账户管理上,事前,通过开户登记,要求境内机构提供相应书面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审核境外开户主体资格,控制境外资金存放规模。事中,明确相关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要求境内机构开户后10个工作日将开户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进行持续性监测。事后,当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时,要求境内机构应及时报告,控制风险。

二是在特殊情形下,对境内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进行管理。其一,境内企业在规定情形下应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指引》明确规定,当发生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等情形时,企业除报送自身贸易信息,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其二,对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管理。根据《指引》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上述关联关系,主要包括母子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等。

总体而言,我国外汇管理领域对外贸易域外管辖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管辖对象主要是境内居民的境外活动,对部分境外机构进行延伸管辖。《条例》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由此可知,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已明确的域外管辖对象主要为境内居民在境外活动中所产生的外汇收支,其中对外贸易活动为境外活动的常见类型。特定情形下,对与境内机构在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分支机构进行延伸管辖,实质是对境内机构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干扰境内市场秩序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规制。这种将对境内主体的直接管辖和对部分境外机构的延伸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体现了我国在遵守国际法规则、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基础上,通过适当行使域外管辖,防范外汇领域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二是以属人原则为主要域外管辖原则。属人原则,即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或本国居民进行管辖的权利。通过梳理现有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可以发现我国外汇管理域外管辖主要基于属人管辖原则,管辖我国居民在境外的活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个人主要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上述主体均为我国外汇管理域外管辖对象,体现了以属人管辖为主要原则在规制影响我国外汇管理秩序的具体实践。

三是管辖手段以登记、备案、报告为主。实践中,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开户登记、备案,审核、监测境外账户开户主体及其开户信息,并报告境外资金风险及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以实现对外贸主体境外活动的域外管辖。其中,涉及外贸主体境外账户、资金交易等信息构成了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数据库,为识别、筛查、拦截不完整、不合逻辑的异常外汇交易提供了支撑,对于防范外贸主体境外违规交易行为、有效实现域外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对外贸易域外管辖规则的局限性

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以“国籍”“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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