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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区域比较优势 积极把握自贸协定机遇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截至目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已满11个月,15个签署成员国中生效成员数量已达到13个,首年关税为零的产品达到2000余种,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国外贸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省份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把握RCEP发展机遇和发展路径方面也应有所区别及侧重。未来,可着力引导各省份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统筹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发展功能定位,积极把握RCEP机遇,加大差异化探索创新,不断扩大释放RCEP政策红利,助力区域经济在高水平开放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把握RCEP发展机遇

一是覆盖人口经济规模广、发展潜力大。RCEP成员国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贸易总额均占全球约30%,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吸引外资最多、经济增速最快的自由贸易区。随着RCEP生效实施,我国与自贸伙伴贸易额占比从目前的27%增长到35%左右,超过1/3对外贸易实现零关税。同时,RCEP加入了日本这一重要自贸伙伴,大大提升了区域自贸网络的“含金量”。

二是货物贸易和非服务业领域投资承诺水平高。RCEP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对货物贸易做出承诺,区内货物贸易关税明显下降。协议生效后,成员国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协议主要是立即降税到零和十年内降税到零。我国与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均超过65%,我国与韩国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达39%和50%,我国与日本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将达25%和57%。不过,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协定关税减让周期相对较长。此外,各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国际协定中纳入投资负面清单。

三是采用原产地累计规则。与多数自贸协定的双边原产地规则不同,RCEP采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大幅降低了关税减让享受门槛。同时,该区域内存在多个多/双边协定,有些协定在部分领域关税减让优惠力度更大。企业可以统筹利用好已有各类自贸协定和原产地累计规则,增进企业的收益水平。

四是服务贸易开放进一步扩大。RCEP运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方式对服务贸易做出安排。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七国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做出承诺;中国等其余八国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做出安排,并承诺协定生效六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老挝、柬埔寨、缅甸三国将于十五年内转为负面清单。我国关于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在加入WTO承诺约100个的基础上,新增开放22个服务部门,提高37个服务部门开放承诺水平。

五是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关注度高。RCEP首次在地区范围内达成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合作,增加竞争、中小企业、贸易救济等新兴热点议题,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做出相关安排。

我国各省份与RCEP成员国外贸发展情况

一是东部沿海地区与RCEP成员国货物贸易规模占比较高。2021年,在我国与RCEP成员国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等东部沿海省份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前三者在我国对RCEP成员国货物贸易总额的占比分别为19.3%、15.8%、11.6%,合计占比近一半。此外,东北地区的辽宁,西部地区的广西、四川、重庆、陕西、云南,以及中部地区山西以外的五省份在与RCEP成员国货物贸易中也占有较高份额(均高于1.0%);其中,广西、四川、辽宁与RCEP成员国外贸总额占比均超过2.0%(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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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多个省份与RCEP成员国外贸联系密切。整体来看,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省份与RCEP成员国贸易联系较为紧密。2021年,除西藏、新疆、黑龙江、吉林、甘肃五个省份外,在其他省份货物贸易总额中,与RCEP成员国发生的贸易占比均超过20%,其中广西、云南更是高达54.1%、44.8%。从出口来看,各省份对外货物贸易中RCEP成员国占比波动较大,其中广西、云南、辽宁相应占比最高,分别为58.8%、47.4%、42.0%,而西藏、新疆、重庆、河南、浙江、黑龙江等省份不足20%。从进口来看,RCEP成员国在东中部及西南地区大多数省份货物贸易进口中的占比都超过40%,其中重庆、广西相应占比最高,分别为53.7%、49.5%,而西藏、黑龙江、新疆等七省份低于20%(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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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与RCEP成员国在机械制品产业内贸易联系紧密。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机械制品(38.9%)、杂项制品(10.2%)、金属及其制品(10.1%)、纺织服装(9.8%)、化学制品(7.3%);进口主要为机械制品(40.7%),此外矿物(13.0%)、能源(8.5%)、化学制品(7.2%)、金属及其制品(6.4%)、杂项制品(5.4%)及塑料橡胶(5.2%)等进口占比也相对较高。

从出口贸易来看,多数地区出口集中在机械制品、化学制品、金属及其制品等领域。其中机械制品在陕西、四川、重庆、山西对RCEP成员国货物出口贸易中占比均超过68%,在河南、广东、江苏、上海、天津等省份对RCEP成员国货物出口贸易占比均超过40%。此外,能源在北京及海南对RCEP成员国货物出口贸易中占比超过40%;化学制品在内蒙古、甘肃、宁夏、西藏、贵州对RCEP成员国货物出口贸易中占比,以及金属制品在河北、内蒙古、宁夏、青海等省份对RCEP成员国货物出口贸易中占比,均超过20%(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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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口贸易来看,多数地区进口主要集中在机械制品、矿物、能源、化学制品等领域。江苏、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河南、湖北、山西等省份从RCEP成员国进口的机械制品占该区域进口贸易的一半以上,河北、内蒙古进口的矿物占区域进口贸易的70.5%、55.5%;此外,黑龙江动物产品、新疆植物产品进口也在本地区从RCEP成员国进口贸易中占比超过31%(见图3)。

引导各省份积极对接RCEP的相关建议

一是支持沿海地区积极对标RCEP经贸规则,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支持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北京等开放发展基础好的东部沿海省份,以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为导向,聚焦强化科技创新引擎等区域核心功能,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平台为依托,积极对标RCEP经贸规则,同步超前谋划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标准,加大在科技、金融、教育、健康医疗、商务、电信等重点领域风险压力测试,持续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率先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以开放“倒逼”改革,支持东部沿海省份对照RCEP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竞争中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等领域的200余项软性义务,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构建开放、公平、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

二是支持广东、广西、海南、辽宁等省份差异化打造对接落实RCEP示范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等省份拥有毗邻RCEP不同成员国的显著区位优势,且部分省份与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基础较好,海南更是具备自贸港等独特政策优势,在与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中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可着力支持广东、广西及海南三省区强化联动合作,进一步畅通面向东盟地区的国际贸易大通道,推动在国家层面谋划建立RCEP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系统完善境内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布局,优化调整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辽宁重点对接拓展日本、韩国等市场,谋划建立中日韩地方合作示范区,重点深化在高端装备、农业、医疗健康等领域交流合作,巩固提升东北亚经贸合作中心枢纽地位。

三是支持重庆、四川、陕西、河南等省份进一步优化RECP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重庆、四川、陕西、河南等省份与RCEP成员在电子、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等领域经贸合作较为紧密。支持上述省份充分利用RCEP框架下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发展趋势,进一步鼓励电子信息、汽车、电机装备等领域链主企业提升核心研发设计能力和品牌优势,增强与RCEP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中的梯度优势。引导相关省份充分挖掘利用好RCEP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政策优势,并综合运用东盟劳动力成本较低、日韩与东盟已签署自贸协定、欧美等部分国家对东南亚部分国家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等条件,有序选择引导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等部分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的部分环节向东盟转移,全面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

四是支持其他省份充分挖掘利用RCEP政策优势,优化拓展投资贸易合作。一方面,引导相关省份结合RCEP成员国关税减免安排,差异化拓展出口市场,重点扩大化工产品、农产品、玩具、鞋靴等对日本出口,扩大服装、金属等对韩国出口,扩大汽车、摩托车、部分装备及零部件对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出口,扩大农产品及日用消费品对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的出口。另一方面,推动相关省份结合国内居民消费需求和各国减税安排,差异化扩大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南亚国家农产品、水产品及热带水果等进口,扩大对日韩高端日用消费品和医疗美容、养老护理等服务进口,全面扩大旅游开放合作,丰富消费服务供给。引导各省份结合产业转型需要,加大从澳大利亚、印尼等国进口紧缺资源和重要原材料,增加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进口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高端服务,强化与日韩在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全面优化要素供给配置。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