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见索即付保函易混淆点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一种传统的国际结算产品,在国际货物贸易、境外工程承包、境外融资、经营租赁等业务领域中得到了广泛使用。由于保函专业技术性较强,不少保函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对见索即付保函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对保函规则中一些知识点理解混淆。2021年国际商会发布了《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该出版物是对URDG7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总结与补充。本文结合ISDGP和URDG758,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几个易混淆点进行梳理和解析,希望对保函当事人有所助益。

索赔的审单时限、赔付时限和拒付时限

担保人在处理保函索赔时必须要厘清索赔的审单时限、赔付时限和拒付时限的操作要求,一旦超时,担保人将失去惯例赋予其的相关权利。

索赔的审单时限。根据URDG758第20条a款,对于索赔交单,担保人应从交单翌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该索赔并确定该索赔是否相符。这里提及的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不受保函在交单日当日或之后失效而受影响。比如提交索赔第2天保函即失效,但担保人仍然拥有5个营业日的审核时间,无须赶在保函失效前完成。但以下三种情况,审单时限的起算点或计算方式会有变化。根据URDG758第14条f款,每次交单都应指明其所对应的保函,例如标明担保人的保函编号。否则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应自保函编号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URDG758第20条a款,如果提交索赔时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担保人可等到单据补充完毕之后再进行审核;根据URDG758第26条b款II,交单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担保人尚未审核的,则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的计算应予中止,直至担保人恢复营业。

赔付时限。URDG758第20条b款规定,一旦担保人确定索赔是相符的,就应当付款。但该规定无具体的时间截止要求。在实务中,各担保人操作不甚相同,ISDGP第160条明确规定,在确定索赔相符翌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付款符合ISDGP。即担保人如把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和3个营业日的付款时间用满,那么从担保人收到索赔翌日起算,最迟须在第8个营业日付款。

拒付时限。根据URDG758第24条e款,担保人的拒付通知最晚不得迟于收到索赔翌日起第5个营业日结束之前发出。当担保人确定一项索赔不是相符索赔时,可以联系指示方或者反担保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放弃不符点,但是该行为并不能延长5个营业日内发出拒付通知的期限要求。

保函转让、款项让渡和依法转让

保函的转让与款项让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函行为。但实务中常有保函当事人将两者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受益人的索赔权是否变更。保函发生转让是由于基础交易中的受益人变更,基础交易中的原受益人退出了保函业务。受益人变更后,保函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索赔权也转让给了受让人。而款项让渡是受益人仅将保函项下的应收款项让渡给他人,受让人与担保人无合同关系,并非保函的当事人,索赔权仍然属于保函的原受益人。

实现条件不同。根据URDG758第33条,保函要完成转让,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保函特别申明“可转让”;转让保函可用的全部金额;受益人(转让人)提出转让申请;按担保人明确同意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转让;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经签署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了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款项让渡的实现要更为简单。无论保函是否允许转让,根据可适用法律的规定,受益人都可以将保函项下可能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根据URDG758第33条g款,款项的让渡本身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但只有在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向被让渡人支付该款项。

保函的转让与款项让渡不同,但某些国家也存在转让(TRANSFER)与让渡(ASSIGNMENT)词语混用的情况,ISDGP第208条特别提到业务中需要避免这两个措辞的混用,建议担保人开立保函如提及转让或让渡,应在保函中阐明转让或让渡是否指受益人转让其在保函项下的索赔权,或仅仅是在保函的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后,让渡收取款项的权利。

在转让和让渡之外,ISDGP新增了依法转让的内容。依法转让不属于URDG758第33条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的范围,应留待适用法律解决。如果适用法律强制受让人依法继承转让人,依法转让的受让人须向担保人证明其在保函下的权利,提交担保人合理要求的单据。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实现条件与普通的保函转让实现条件则大为不同。

非延即付索赔、持款待付、自动展期

非延即付索赔

非延即付索赔,即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要求担保人要么将保函展期,要么付款。如果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是不相符的,则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翌日起第5个营业日内拒付。只要保函没有明确禁止这种索赔,受益人都可以向担保人提交非延即付索赔。该索赔常见于工程承包保函,保函即将到期时,申请人尚未完全履约,受益人此时向担保人提交非延即付的索赔,给申请人时间继续完成工程,避免违约,并防止保函失效。

与普通索赔不同,非延即付索赔给了担保人和指示方在展期和付款中进行选择的权利。正因为多了这项选择权,导致担保人、指示方以及受益人需要时间进行充分的商讨,决定赔付还是展期。这段时间即中止付款期间,是非延即付索赔所独有的。根据URDG第23条a款,对于一项非延期即付的相符索赔,担保人有权在收到索赔翌日起不超过30个日历日期间内中止付款。根据URDG758第23条b、c款,在反担保保函的子保函项下,当子保函担保人选择中止付款之后,担保人应将其中止付款期限告知反担保人。如担保人向反担保人也提交了非延即付索赔,反担保保函的中止付款期间不超过保函项下的中止付款期减4个日历日。在中止付款期间,如担保人、指示方、受益人最终没有就展期期限达成一致,或担保人、指示方最终选择了付款,受益人是无权获得利息或类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