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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判例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贸易担保方式,其独立性的特点,一方面保证受益人能及时获得赔付,另一方面也存在开立人被滥用索赔权欺诈的风险。各国立法在最大限度保护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同时,也普遍将保函欺诈作为唯一的付款例外。本文将从三个保函欺诈判例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有关法条,梳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并总结若干操作建议。

案例概述

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简称“德阳和新案”)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建”)与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和新”)签订《德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广发银行根据《安装合同》向德阳和新出具了一份见索即付《质量保函》,约定如河南电建提供的标的质量不符合《安装合同》约定,将在收到相符书面索赔文件后,支付保函金额。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已签署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承包单位(项目)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已交付使用后,德阳和新以河南电建承建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导致多个子项工程不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为由,向广发银行索赔,双方发生争议。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印度GMR卡玛朗加能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简称“印度能源案”)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与印度GMR卡玛朗加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能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山东电建作为承包商在印度承建一座火电厂,并约定由山东电建提供以印度能源公司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保函。根据山东电建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了以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印行上海分行”)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反担保函,印行上海分行开立了以印度国家银行班加罗尔分行(以下简称“印行班加罗尔分行”)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反担保函,印行班加罗尔分行开立了以印度能源公司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保函。由于政府许可、项目融资等问题,印度能源公司主动提出延缓设备发运,造成项目暂停,随后,印度能源公司致函印行班加罗尔分行,请求将本案所涉三份保函展期,并称如在到期日前未能展期,则该函将被视为印度能源公司在保函下提起的索赔。印行班加罗尔分行就印行上海分行开立的三份反担保函提出索赔,印行上海分行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三份反担保函提出索赔,各方产生争议。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案”)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四局”)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签订玻利维亚铁路项目《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中水四局工作范围为土建和设备安装施工。经中水四局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以下简称铁路支行)向中工国际出具《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载明:“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中水四局)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保函金额。”因玻利维亚方业主解除了与中工国际的总承包合同以及工程进度滞后、停工等问题,中工国际向铁路支行索赔,各方产生争议。

法院审查保函欺诈三项基本原则

依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法院审查独立保函是否构成欺诈遵循三项原则,即欺诈事项法定原则、有限和必要审查原则、双重权利滥用原则。

欺诈事项法定原则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两条明确了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基础特性,依据以上条款,受益人自身在基础合同中的履行不当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受益人在独立保函项下的索赔存在欺诈,只有出现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列举的情况,才能认定构成保函欺诈。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在德阳和新案中,涉案工程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相关建设机构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负责人确认,满足《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第4款中的“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况,属于滥用付款请求权。因此,法院认定德阳和新在质量保函项下的索赔存在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判决德阳和新索赔通知函无效。

在中工国际案中,法院查明中水四局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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