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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操作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的蓬勃发展和金融科技的飞速进步,数字化已成为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方向之一。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电子化因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等特质,已在部分大宗商品贸易实务中成功替代了传统的纸质交单方式,得到了银行愈加广泛的关注与应用,凸显了跨境贸易结算方式的电子化发展方向。

信用证项下的电子交单

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是指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开立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的信用证,信用证项下部分或全套单据通过指定的电子交单系统提交,并在信用证交易各方之间流转的业务模式。eUCP是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补充,以适应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混合提交电子记录的情形。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也适用UCP。

银行开展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需选择合适的电子交单服务供应商进行业务合作,并且应预先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资质及其在电子交单系统的准备工作做出评估和确认。目前国际上提供信用证电子交单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还有essDOCS、Wave和Voltron贸易融资平台等,我国商业银行对Bolero和essDOCS应用较多。Bolero由欧洲共同体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组织共同开发,进出口方、船公司、进出口方银行之间的国际结算单据可通过Bolero提交,以替代传统方式下的纸质单据传输。essDOCS是由美国公司开发的联合海关、货运、企业、银行等的区块链系统,主要针对金属及矿物、农产品、能源等大宗商品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电子单证的传递。

进口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操作要点

客户准入

银行应根据进口信用证和贸易融资产品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相关贸易合同及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以确保电子交单业务符合银行相关的合规性要求。

银行应对开证申请人充分提示电子交单业务的风险,审查开证申请人和信用证受益人的资质及贸易背景,在符合相关要求并落实客户付款担保的基础上开立载有电子交单条款的信用证。

软、硬件准备

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各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开证行、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交单行等,均应与电子交单服务供应商签署协议,同时需创造满足电子交单系统的硬件设施及软件环境,提前完成电子交单系统的安装。

信用证开立

鉴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除常规的信用证条款外,建议在信用证中注明进行电子交单的具体规定:

明确信用证的适用规则。如:“本信用证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的最新版本。(THIS L/C IS SUBJECT TO EUCP LATEST VERSION.) ”

明确单据格式和交单地点。如:“46A场次要求的XX单据可以电子形式提交。所有的电子单据必须以XX形式出具并且通过XX系统提交至开证行的地址XX。(DOCUMENTS XX REQUIRED IN FIELD 46A CAN BE PRESENTED IN ELECTRONIC FORMAT. ALL ELECTRONIC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XX FORMAT AND PRESENTED TO ISSUING BANK’S ADDRESS VIA XXX SYSTEM AT_XX.)”

明确电子交单结束的细节规定。如:“由受益人出具的交单完成通知,应经由XX系统发送至交单地点,需援引此信用证编号,并且表明交单完成。如果未收到此交单完成通知,视为未交单。(NOTICE OF COMPLETENESS ISSUED BY BENEFICIARY,REFERENCING THIS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MUST BE RECEIVED AT PLACE OF PRESENTATION VIA XXX SYSTEM,SIGNIFYING THAT THE PRESENTATION IS COMPLETE. PRESENTATION IS DEEMED NOT TO HAVE BEEN MADE UNTIL THE NOTICE OF COMPLETENESS IS RECEIVED. )”

要求交单行发送SWIFT报文通知确认交单。如:“交单行或议付行必须在交单当日给开证行发送经证实的SWIFT电文,声明所有的电子单据已通过XX系统提交。(PRESENTING/NEGOTIATING BANK IS REQUIRED TO CONFIRM TO THE 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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