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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自贸区优势 探索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3期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其中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是一项重要内容。从全球范围看,目前数字贸易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化规则体系,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数字协议成为探索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载体。结合我国已加入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协定情况,我国需着重厘清《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有关数字贸易的规则,并在不同层面做好对接。而作为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高地,自贸区(港)可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对接方面展开先行探索。

相关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及总体对接策略

综合CPTPP、DEPA和RCEP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制定情况,所涉及的关键规则共有八类,分别是:“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电子传输免关税规则”“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数字技术非强制性转让规则”“数字内容版权保护规则”“数字贸易便利化升级规则”“新兴数字技术规则”和“数字贸易包容性增长规则”。相较于RCEP,CPTPP、DEPA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所涉及的内容更广、程度更深。

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情况看,我国在数字贸易相关法规制定、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仍处于经验积累过程,而CPTPP、DEPA以及RCEP所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对我国数字贸易的利益影响较为复杂。鉴于此,我国可在厘清现行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从规则文本和治理理念两个层面进行对接。

在规则文本层面,侧重理解和掌握贸易规则文本,对照规则文本开展实践,确保相关做法与规则文本要求相一致。在治理理念层面,除了对接规则文本外,在治理理念等方面进行对接。鉴于各地开放水平的不同,自贸区(港)以外的全国其他地区在数字贸易规则对接上可将规则文本对接作为基础,治理理念对接作为更高标准。具体而言,对于挑战性强的硬规则或我国处于弱势、具有防守利益的相关规则,可将规则文本对接作为重点,对于挑战性较低的软规则或我国处于强势、具有进攻利益的相关规则,可将治理理念对接作为重点。

自贸区(港)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具体思路

作为改革开放高地,自贸区(港)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对接方面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进行具有拔高性质的对接探索,在规则文本对接的基础上,更多地开展治理理念层面的对接;二是进行具有触底性质的对接探索,例如针对具有较强挑战性的规则义务,探寻能够降低该规则负面影响的路径。

对接“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

RCEP、CPTPP和DEPA均包含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的条款,但不同协定在规则的“例外规定”“是否能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上存在差异。从国内对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的管理情况看,现阶段针对重要数据和规模以上的个人数据,我国以“境内存储”作为基本原则,数据出境要基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机制;在操作层面,这些机制在数据分类分级体系、分类颗粒度、重要数据界定标准、数据出境管理制度和流程、数据确权相关底层法规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自贸区(港)在对接“跨境数据流动和存储规则”时,须在数据流动和安全保障之间寻求平衡,侧重在规则文本层面进行对接。第一,自贸区(港)相关制度创新应以“数据流动”作为底色,“数据管制”作为例外。第二,明确数据跨境流动审批是国家事权,地方进行相关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让能出境的数据流动更加便利,可采取的创新举措有: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推进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和应用部署,提升数据的传输便利性,打造枢纽型的数字强港;帮助企业提升处理数据出境业务的能力,例如成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引导企业构建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将数据出境工作委托专人完成,例如将企业数据出境相关业务委托给大数据交易所。第三,在创新数据出境制度的同时,在遵守“不出境”的前提下寻求避免业务受损的替代性办法。例如,基于隐私计算,直接将计算结果进行输出,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第四,立足自贸区(港)的特定领域或行业,通过收集第一手经验数据,就数据流动壁垒对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转型、数字贸易的影响进行测度,并将相关测算结果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

对接“电子传输免关税规则”

电子传输的关税问题涉及不同成员的数字产业利益以及税收收入的衡量。CPTPP和DEPA中所规定的电子传输免关税规则为永久性义务,RCEP中的电子传输免关税规则更多体现为“临时性”义务。当前,我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针对电子传输实施暂时性免征关税,未来是否要对电子传输实行永久免关税,需解决的技术性难题在于如何对电子传输方式开展的国际服务贸易规模进行统计,并对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规则带来的潜在关税损失进行估算。如果关税损失可观,对财政收入乃至产业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则意味着对接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规则的代价较高。针对这一难题,自贸区(港)可与相关高校或智库合作,寻找合适的技术方法,探索对可数字化有形产品通过电子传输的比率进行衡量,从而估算由电子传输带来的关税收入,并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传输关税征收规则。

对接“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是重要的数字贸易规则。DEPA和CPTPP在该规则上保持了一致,要求给予来自成员方的数字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RCEP则未涉及该项规则。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接受该规则的挑战性较大,原因在于:结合数字产品监管、产业竞争力以及相关市场开放现状,目前我国还难以对其他缔约方的数字产品给予非歧视待遇,保证进口产品与本土产品在电子传输、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鉴于上述原因,我国需要慎重对待该项规则,同时自贸区(港)可尝试对我国数字产品市场的开放度进行摸底,对特定数字产品进行归类,并尝试利用CPTPP框架下有关该规则的例外规定,为我国数字产品市场提供一定的缓冲和保护。由于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属于“一般规则”,与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等相关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相关承诺属于“部门规则”,自贸区(港)应统筹协调和规范数字服务开放一般规则和部门规则间的关系,遵循部门规则适用的优先权高于一般规则的惯例,将数字产品市场开放程度控制在适度水平,例如可在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的负面清单中引入不符措施,将“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义务进行技术性排除。此外,可在数字内容监管的区域内立法上寻求突破,积极推动数字化监管改革进程,着力提高区域内数字产品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对接“数字技术非强制性转让规则”

数字贸易的标的多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维护自身在东道国的垄断地位,往往会寻求对支撑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底层技术或知识实施保护,抵制相关技术的非强制性转让。CPTPP中的“源代码”规则就是典型的数字技术非强制性转让规则,该规则聚焦保护软件产品的源代码,规定缔约方的“大众市场软件及其所含产品”在另一缔约方寻求市场准入时,另一缔约方不得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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