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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质押支持“走出去”企业融资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4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不仅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注入了动力,也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碳金融业务的推广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目前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已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银行可尝试探索碳排放权质押支持境外平台跨境融资,从而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基于“双碳”背景下绿色金融的广阔市场空间,银行应把握低碳领域的业务机会并做好相关风险研判。

绿色金融助力“双碳”目标

碳中和已成为全球性共同议题,越来越多经济体宣布碳中和目标,采取更严格的减排措施,国际碳中和行动的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成为全球主要排放国中首个设定碳中和期限的发展中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绿色金融是我国推动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预测,为实现碳中和,截至2060年我国需要139万亿元的投资,到2030年需要22万亿元的投资。在此过程中,金融需要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二是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低碳领域。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监管机构陆续出台多项绿色金融支持政策。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支持发展绿色金融,将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纳入授信全流程;2020年,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增设“绿色信贷占比”考核指标,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确定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2021年,人民银行提出绿色信贷“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即绿色信贷和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余额增速。

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实践

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力军,银行是主要参与主体。作为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重要业务方向之一,以碳配额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近两年得到迅速发展。

当前业务实践情况

第一,碳排放权交易发力,碳资产金融属性逐渐得到认可,银行积极参与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创新。2011年10月七大碳市场交易试点的开展以及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赋予了碳排放权市场价值和流动性,以更精准的碳定价和更活跃的碳交易服务于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发展。各金融机构纷纷开始创新开发碳金融相关产品,排放权质押融资逐渐成为银行碳金融业务布局的重心。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壮大,碳资产的金融属性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拓宽了商业银行贷款质押物的范围,给银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

第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对象集中在减排重点行业,企业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目前落地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对象集中于电力、造纸、能源等行业,通过助力高碳企业融资投产到减排项目中,一方面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引导高碳企业低碳绿色转型。此外,人民银行设立的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从目前碳排放质押贷款案例来看,这类贷款普遍享受较为优惠的利率,也使得高碳企业具有更强的申请意愿。

第三,制度逐渐完善,业务操作逐步达成共识。目前,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针对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发布了相关操作指引文件,明确碳排放权质押环节和操作流程。随着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在各地多点开花,银行对于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具备了一定的基本共识。

存在的不足和发展空间

从银行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是碳排放权质押作为碳金融产品创新大多处于示范性质,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尚不多;二是基本上只对境内企业贷款,支持境外平台跨境融资的相关案例尚未有实践。

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不仅可以使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盘活碳资产,也可以解决部分企业“走出去”的融资难问题。尤其是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纺织等传统产业有“走出去”投资、生产经营的需求,境外银行对“走出去”企业的了解不足,难以为其提供融资支持。未来随着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境内银行可以凭借对“走出去”企业母公司的了解,结合碳排放权质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机遇蓄势待发。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自全国碳市场开市至2021年10月末,全国已完成碳排放权质押贷款166笔,贷款总额累计22亿元。其中,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落地23笔,贷款总额累积0.76亿元。生态环境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研究显示,预计2025—2035年,全国每年碳排放配额现货成交量达4.5—8.25亿吨,碳价预计将上升至100元/吨,每年碳排放配额现货成交额达450—825亿元,碳期货成交额达2250—8250亿元;预计到2035—2060年,全国每年碳排放配额现货成交量达12—21亿吨,碳价预计将上升至200元/吨,每年碳排放配额现货成交额达2400—4200亿元,碳期货成交额达48000—126000亿元。

碳排放权质押跨境贷款模式探索

为把握碳排放权质押支持“走出去”企业融资的业务机遇,借鉴现有的实践案例以及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碳排放权质押跨境贷款可尝试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进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质押+境内企业贷款+跨境放款、碳排放权质押+境内企业涉外信用证+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福费廷、碳排放权质押+境内企业担保(关联担保/融资性保函+FTN授信)。

“境内企业贷款+跨境放款”模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外放款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境内企业(“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进一步扩大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根据相关政策,境内企业可以碳排放权质押获得境内银行的外汇贷款,再通过境外放款为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见图1)。为境外公司发放境外贷款需事先经过外汇局备案,借款用途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变更借款利率、期限等均需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相较银行直接发放贷款,这种间接放款方式办理手续相对繁琐,备案获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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