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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及卖方强势条款风险解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24期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为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往往需要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因此,为实现信用证顺利执行及安全收汇,受益人就需要格外留意信用证软条款,申请人和开证行则需要特别留意信用证卖方强势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威胁其安全收汇,为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的利益,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比如,信用证规定达成某个条件才正式生效,或信用证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的单据等。信用证如含有此类规定,受益人应考虑其合理性,并确定自身有无满足此规定的能力,以寻求适当的修改。

情景1,货物检验证明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等。上述软条款对受益人极为不利,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人如果不履行就无法出具检验证书,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即便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人检验并出具了证书,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情景2,检验证由申请人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其印鉴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软条款对受益人不利,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议付时间,还会造成单证不符。

信用证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是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的前提。首先,在贸易过程中,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证,查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及能否做到条款规定内容。如果后续做不到条款要求的内容,则为时已晚,一旦申请人不肯改证,受益人就会完全陷于被动。其次,受益人应积极要求改证。经过改证(删除或有效改变软条款),才能避免受益人受到损失,从而保证其顺利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

卖方强势条款

在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由于一些商品属于卖方市场,卖方会要求申请人在信用证开立时加入一些特殊条款,这些条款对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存在较大风险,因此需要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谨慎对待。

信用证开立卖方强势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当进口商品或服务属于卖方市场,受益人在交易中处于绝对强势,申请人被迫在开证中加入此类条款,且开证申请人作为开证行的大客户,开证行也无法劝阻申请人删除此类条款;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对此类条款的风险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受益人不想单据被扣除不符点费用,以实现及时收汇等。

情景1,保单保险金额比例低于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或成本和保险费付至(CIP)×110%可以接受,或保额不足可以接受。当信用证价格条款为CIF或CIP时,信用证会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当货物出险后损失的风险就落在开证申请人身上,保单的保险金额对申请人来说十分重要,是避免损失的重要要素。当信用证规定了保单保险金额比例低于(CIF或CIP )×110%可以接受或保额不足可以接受时,保单保险金额不足的不符点就不存在了,开证行和申请人不得不接受保额不足的保单。一旦货物出险,申请人将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的赔偿,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情景2,货物的规格、指标跟信用证具体规定不一致可以接受。

在一些卖方强势的大宗信用证下常见如下条款,“质量证显示的规格指标低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小值或者高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大值可以接受(IF CERTIFICATE OF QUALITY REFLECTS SPECIFICATIONS THAT ARE BELOW OR ABOVE THE TYPICAL AND/OR MIN/MAX SPECIFICATIONS ARE ACCEPTABLE)”。按照此类条款,货物的品质将无法保证。如果到单显示的货物品质达不到申请人的预期,就将面临无法拒付的风险。

情景3,单据之间不一致可以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应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当“单单之间不一致可以接受(DOCUMENTS SHOWING CONTENTS IN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S ARE ACCEPTABL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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