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指示提单的转让与背书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期

提单作为国际结算中的重要运输单据,有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之分。其中,指示提单经背书转让,进而控制和转移物权,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提单形式。指示提单的背书决定了物权的归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银行和进口商对相关问题加以重视。

案例背景

案例一:开证行M银行收到其所开立即期信用证下的一套单据,经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并于5个工作日内付款。随后,客户表示因提单背书问题无法提货。经查看,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为G公司,收货人(CONSIGNEE)为“凭指示(TO ORDER)”,背书内容全部为手写:C公司作为G公司的代理(C COMPANY AS AGENTS FOR AND ON BEHALF OF G COMPANY),并随附签字。船公司不认可该背书方式,拒绝放货。提单的背书是否符合要求?

案例二:信用证要求提单做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受益人S公司交单,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显示为:Y公司代表S公司(Y COMPANY ON BEHALF OF S COMPANY),收货人(CONSIGNEE)为“凭指示(TO ORDER)”,并由受益人S公司作空白背书。背书是否正确?当托运人显示两个实体时,背书可以由哪些实体做出?

案例分析

提单的分类与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提单的转让有如下规定:(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记名提单(ST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即提单指定收货人,所载货物只能由列明的收货人提取。记名提单不可流通转让,因此,美国、加拿大、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提货。这时,出口商无法通过控制提单来掌控物权,面对信誉未知的进口商时,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

指示提单(ORDER B/L),因其在收货人栏位填写“ORDER”字样而得名,是一种可转让提单,由提单表面显示的“指示方”背书并转让货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仅指示提单需要背书。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不填写收货人名称,或将收货人填写为“TO BEARER”。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不易补救,存在较大的提货风险。若之后再转入善意第三人手中,极易引起纠纷,故实务中很少采用。

指示提单的分类

指示提单是最常见的提单形式,其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持有人再转让提单时无需背书。这种方式流通性强,实务中被普遍使用。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再转让时,还需再加背书。

根据“指示方”的不同,本文将指示提单大致分为以下两类。空白指示抬头:收货人是“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托运人做背书后,提单方可转让。记名指示抬头:收货人是“凭ABC公司或XX银行的指示(TO ORDER OF ABC COMPANY/TO ORDER OF XX BANK)”,ABC公司或XX银行做背书后,提单方可转让。

指示提单的背书

问题一,指示提单由谁背书?

关于案例一涉及的提单由谁背书的问题,《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E13条a款规定:当提单收货人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时,提单须由托运人背书。背书也可以由托运人之外的具名实体作出,只要该背书是代表〔FOR(OR ON BEHALF OF)〕托运人作出即可。

因此,对于空白指示抬头,托运人、代表托运人的第三方均可进行背书。案例一中,托运人为G公司,C公司在背书时清楚地注明了其是作为G公司的代理,背书符合要求。相应地,对于记名指示抬头,背书也应当可以由记名指示方的代理作出。

问题二:手写背书可以接受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ISBP745并未对提单背书是采用手写方式还是打印方式作出规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